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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字 - 工商企業及人權
移民工
101. 經補充勞工計劃及外籍家庭傭工計劃來港的360,000移民工不算是「通常居於香港」[
註106
]。即使在港超過7年,她們亦不會如其他移民工般享居留權。[
註107
]
102. 很多來自菲律賓的移民家務工被職業介紹所收取超過法例上限25倍的中介費。[
註108
]移民家務工如欠重債,她們被強迫勞動的風險亦隨即增加。[
註109
]有移民家務工的護照被僱主或職業介紹所沒收。[
註110
]
103. 《最低工資條例》不適用於移民家務工,她們亦不受退休及最長工時保障[
註111
],並須與僱住同住。[
註112
]有移民家務工反映與僱主同住要求令她們更受剝削。[
註113
]有調查發現,43% 移民家務工沒有獨立房間,2% 居於廁所、廚房或貨倉。[
註114
]有報告指出移民家務工被迫或被騙於內地非法工作。[
註115
]
104. 有如HRC、CESCR、CERD、CEDAW及 CAT在其結論性意見指出,香港應立即(i) 取消「兩星期政策」 與僱主同住要求、(ii) 完成全面立法確保移民家務工享有與其他勞工同等的待遇,包括薪酬、有關無理解僱的保障、休息及閒暇、工時限制、社會保障及產假、(iii) 增撥資源給勞工處,以制定巡查機制,監察標準僱傭合約及確保移民家務工有體面的生活水平及其他保障,以及(iv) 加強免受職業介紹所剝削的保障。[
註116
]
> HRC 即「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縮寫。
> CESCR 即「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縮寫。
> CERD 即「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縮寫。
> CEDAW 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的縮寫。
> CAT 即「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縮寫。
105. 香港應於一年内修改有關條例,以確保所有移民工都能和其他移民一樣,根據《基本法》第24條享有平等獲取永久居留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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