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在香港獲取政府資料非常困難;不論成功與否,這過程均非常費時。[註34]《公開資料守則》自1995年起沿用。但《守則》內容並非法律要求,適用範圍亦有限。[註35]香港應在一年内就資訊自由條例完成立法,有關條例應容許最大程度的資訊自由和最少豁免。[註36]
27. 香港現時沒有法例規管政府的檔案。政府多數依賴行政指示、指引及出版物,只有一小部分檔案會被送到政府檔案處保存。[註37]香港應於一年内就檔案條例完成立法;該條例應包括公營機構強制參與的要求,以及違反要求、毀滅檔案和拒絕公開資料申請的懲罰。
28. 不少政客、大學校委會、及親建制學者的行徑有損學術自由。他們的行徑包括呼籲大學解僱學者、提拔親建制學者,以及肆意限制言論自由。[註38]香港應該撤銷特首擔任大學校監必然制。
29. 香港應馬上給予大學校委會自行任命委員的權利。
30. 香港應於四年内把手語定位法定語言。有如殘疾人權利委員會(CRPD)於結論性報告中指出,香港應為手語傳譯員提供訓練和支援,並且推廣在醫療、司法及教育機構使用手語。[註39]
31. 香港應於兩年内確保所有政府新聞發佈會、廣播及政府宣傳片都有手語傳譯。所有本地免費電視廣播頻道都應在兩年內提供即時手語傳譯。
32. 香港法定語文為中文及英文,但現時許多政府官方文件及刊物(包括學校及教育資訊)只會以中文發行。[註40]香港應立即為所有官方文件及刊物提供中英文雙語 (即法定語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