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香港應採取措施確保殘疾人士不會因住院舍而遭肆意剝奪人身自由,並應提供足夠資源予24小時社區支援和/或提供小組居所。
15. 跨性別人士於法律上的性別認同不應和性別重置手術掛鉤。有如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CAT)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香港應採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尊重雙性人及跨性別人士的自主和身心完整,包括取消關於跨性別人士性別認同法律承認的前提條件,例如絕育。[註19]
16. 就兒童雙性人或跨性別人士而言,有如CAT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香港特區政府應立刻確保非緊急或非必要的醫學介入,並延遲至兒童能成熟地做出決定、並能給完整、自由和知情同意。[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