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香港公共衞生政策一直偏側於醫療系統層面。[註65]香港應立即採納世界衞生組織提倡的「Health in All Policies」框架,將健康納入所有層面及範疇公共政策範疇制定的考量。
67. 香港應於兩年內檢討《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以充分尊重受支援的決策(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兒童亦不會被強迫服藥。
68. 香港應於兩年內制定全城健康策略,訂立逐步指標和基準以達至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中全民健康的目標。[註66]
69. 現時香港關於健康不公平的數據並不充足,以致公民社會很難監察及解決問題。香港應於一年內委托獨立機構進行研究,以評估現時香港健康不公平的狀況,並成立有關健康社會決定因素的委員會
70. 某些群體在獲取基層醫療服務(primary health care)方面仍然面臨障礙,例如服務提供者開放時間不方便、語言障礙及歧視等等。香港應確保低收入人士、本地少數族裔人士、尋求庇護人士、難民、移民家務工及其他弱勢社群享有平等使用基層醫療服務的機會,並在規劃醫療服務時將他們的需要和特性納入考慮因素之一。
71. 香港應馬上對公眾設施(包括兒童遊樂場)進行環境和健康影響評估。
72. 現時學校並不須要向學生提供全面性教育課程。[註67]香港青少年感染性病的人數不斷上升[註68],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也受污名影響。[註69]香港學校應在2019/20學年或之前推行強制性及共融(inclusive)的全面性教育課程,其中內容應包括有關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及雙性人的內容,以促進和保護學生的性健康。
73. 事前預防性投藥和事後預防性投藥可有效預防感染愛滋病病毒。[註70]然而現時很難在香港公立醫院獲得事後預防性投藥,而公共醫療系統亦不提供事前預防性投藥。[註71]
74. 香港應確保一年內在公共醫療系統中向所有高感染風險人士提供事前預防性投藥及事後預防性投藥。
75. 《精神健康條例》以殘疾人士精神上無能爲力爲由,限制他們的法定能力。[註72]香港應根據CRPD修改《精神健康條例》,承認所有人士均擁有法定能力,並容許第三方人士協助實踐能力。香港應就「知情同意」採納法定釋義,以確保心理治療只會在獲得受治療者自主的知情同意下進行。[註73]
76. 香港應在為聾人而設的復康中心設立手語訓練,並在一年内撥款資助有關機構聘請受過訓練的聾人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