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this site
Embedded Files
Skip to main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香港普遍定期審議聯盟聯合意見書(香港手語版本)
背景資料
意見書香港手語版
立法和體制框架
人權捍衛者
免受酷刑的權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
遷徙自由
言論自由
公開資料
人口販運
法治
隱私權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和平集會的權利
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
工作權利
享有公平及優良之工作環境的權利
社會保障權利
享有相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健康衞生權利
教育權利
兒童權利
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
平等及反歧視
婦女權利
移民工
環境權利
工商企業及人權
簽署團體名單
香港情況便覽
香港手語生字
生字 - 立法和體制框架
生字 - 人權法例
生字 - 人權機構
生字 - 平等機會委員會
生字 - 撤回人權公約的保留
生字 - 落實建議
生字 - 立法會
生字 - 人權桿衛者
生字 - 政治團體的註冊
生字 - 慈善團體的註冊
生字 - 保障人權捍衛者
生字 - 充份諮詢公民社會
生字 - 免受酷刑的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居於院舍情況
生字 - 雙性人及跨性別人士
生字 - 人身自由和安全
生字 - 《基本法》第23條
生字 - 過度使用武力
生字 - 投訴警察
生字 - 警權及殘疾人士
生字 - 監測及視察羈留設施
生字 - 遷徙自由
生字 - 出入境
生字 - 言論自由
生字 - 新聞自由
生字 - 自我審查
生字 - 銅鑼灣書店事件
生字 - 公開資料
生字 - 資訊自由
生字 - 檔案法
生字 - 學術自由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少數族裔人士及非華語人士
生字 - 人口販運
生字 - 法治
生字 - 釋法
生字 - 訴諸司法
生字 - 隱私權
生字 - 香港境外的資料傳輸
生字 - 獲取電子設備
生字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生字 - 和平集會的權利
生字 - 公眾示威
生字 - 檢控
生字 - 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
生字 - 普選
生字 - 功能組別
生字 - 剝奪候選資格
生字 - 工作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享有公平及優良之工作環境的權利
生字 - 集體談判
生字 - 工時和工資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社會保障權利
生字 - 長者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享有相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及長者
生字 - 負擔房屋能力
生字 - 公共房屋
生字 - 小型屋宇政策
生字 - 健康衛生權利
生字 - 醫療系統
生字 - 健康數據
生字 - 獲取醫療服務
生字 - 健康影響評估
生字 - 性教育
生字 - 預防愛滋病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教育權利
生字 - 人權教育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欺凌
生字 - 少數族裔學生
生字 - 兒童權利
生字 - 兒童委員會
生字 - 《兒童權利公約》的本地立法
生字 - 遊戲權利
生字 - 尋求庇護人士、難民及移民工之子女
生字 - 虐待兒童
生字 - 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
生字 - 平等及反歧視
生字 - 反歧視立法
生字 - 合理遷就
生字 - 在社區中生活的權利
生字 - 種族平等
生字 - 婦女權利
生字 - 針對女性的暴力
生字 - 就業
生字 - 移民工
生字 - 環境權利
生字 - 空氣質素
生字 - 可持續發展目標
生字 - 工商企業及人權
香港普遍定期審議聯盟聯合意見書(香港手語版本)
背景資料
意見書香港手語版
立法和體制框架
人權捍衛者
免受酷刑的權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
遷徙自由
言論自由
公開資料
人口販運
法治
隱私權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和平集會的權利
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
工作權利
享有公平及優良之工作環境的權利
社會保障權利
享有相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健康衞生權利
教育權利
兒童權利
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
平等及反歧視
婦女權利
移民工
環境權利
工商企業及人權
簽署團體名單
香港情況便覽
香港手語生字
生字 - 立法和體制框架
生字 - 人權法例
生字 - 人權機構
生字 - 平等機會委員會
生字 - 撤回人權公約的保留
生字 - 落實建議
生字 - 立法會
生字 - 人權桿衛者
生字 - 政治團體的註冊
生字 - 慈善團體的註冊
生字 - 保障人權捍衛者
生字 - 充份諮詢公民社會
生字 - 免受酷刑的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居於院舍情況
生字 - 雙性人及跨性別人士
生字 - 人身自由和安全
生字 - 《基本法》第23條
生字 - 過度使用武力
生字 - 投訴警察
生字 - 警權及殘疾人士
生字 - 監測及視察羈留設施
生字 - 遷徙自由
生字 - 出入境
生字 - 言論自由
生字 - 新聞自由
生字 - 自我審查
生字 - 銅鑼灣書店事件
生字 - 公開資料
生字 - 資訊自由
生字 - 檔案法
生字 - 學術自由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少數族裔人士及非華語人士
生字 - 人口販運
生字 - 法治
生字 - 釋法
生字 - 訴諸司法
生字 - 隱私權
生字 - 香港境外的資料傳輸
生字 - 獲取電子設備
生字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生字 - 和平集會的權利
生字 - 公眾示威
生字 - 檢控
生字 - 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
生字 - 普選
生字 - 功能組別
生字 - 剝奪候選資格
生字 - 工作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享有公平及優良之工作環境的權利
生字 - 集體談判
生字 - 工時和工資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社會保障權利
生字 - 長者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享有相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及長者
生字 - 負擔房屋能力
生字 - 公共房屋
生字 - 小型屋宇政策
生字 - 健康衛生權利
生字 - 醫療系統
生字 - 健康數據
生字 - 獲取醫療服務
生字 - 健康影響評估
生字 - 性教育
生字 - 預防愛滋病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教育權利
生字 - 人權教育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欺凌
生字 - 少數族裔學生
生字 - 兒童權利
生字 - 兒童委員會
生字 - 《兒童權利公約》的本地立法
生字 - 遊戲權利
生字 - 尋求庇護人士、難民及移民工之子女
生字 - 虐待兒童
生字 - 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
生字 - 平等及反歧視
生字 - 反歧視立法
生字 - 合理遷就
生字 - 在社區中生活的權利
生字 - 種族平等
生字 - 婦女權利
生字 - 針對女性的暴力
生字 - 就業
生字 - 移民工
生字 - 環境權利
生字 - 空氣質素
生字 - 可持續發展目標
生字 - 工商企業及人權
More
背景資料
意見書香港手語版
立法和體制框架
人權捍衛者
免受酷刑的權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
遷徙自由
言論自由
公開資料
人口販運
法治
隱私權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和平集會的權利
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
工作權利
享有公平及優良之工作環境的權利
社會保障權利
享有相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健康衞生權利
教育權利
兒童權利
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
平等及反歧視
婦女權利
移民工
環境權利
工商企業及人權
簽署團體名單
香港情況便覽
香港手語生字
生字 - 立法和體制框架
生字 - 人權法例
生字 - 人權機構
生字 - 平等機會委員會
生字 - 撤回人權公約的保留
生字 - 落實建議
生字 - 立法會
生字 - 人權桿衛者
生字 - 政治團體的註冊
生字 - 慈善團體的註冊
生字 - 保障人權捍衛者
生字 - 充份諮詢公民社會
生字 - 免受酷刑的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居於院舍情況
生字 - 雙性人及跨性別人士
生字 - 人身自由和安全
生字 - 《基本法》第23條
生字 - 過度使用武力
生字 - 投訴警察
生字 - 警權及殘疾人士
生字 - 監測及視察羈留設施
生字 - 遷徙自由
生字 - 出入境
生字 - 言論自由
生字 - 新聞自由
生字 - 自我審查
生字 - 銅鑼灣書店事件
生字 - 公開資料
生字 - 資訊自由
生字 - 檔案法
生字 - 學術自由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少數族裔人士及非華語人士
生字 - 人口販運
生字 - 法治
生字 - 釋法
生字 - 訴諸司法
生字 - 隱私權
生字 - 香港境外的資料傳輸
生字 - 獲取電子設備
生字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生字 - 和平集會的權利
生字 - 公眾示威
生字 - 檢控
生字 - 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
生字 - 普選
生字 - 功能組別
生字 - 剝奪候選資格
生字 - 工作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享有公平及優良之工作環境的權利
生字 - 集體談判
生字 - 工時和工資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社會保障權利
生字 - 長者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享有相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生字 - 殘疾人士及長者
生字 - 負擔房屋能力
生字 - 公共房屋
生字 - 小型屋宇政策
生字 - 健康衛生權利
生字 - 醫療系統
生字 - 健康數據
生字 - 獲取醫療服務
生字 - 健康影響評估
生字 - 性教育
生字 - 預防愛滋病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教育權利
生字 - 人權教育
生字 - 殘疾人士
生字 - 欺凌
生字 - 少數族裔學生
生字 - 兒童權利
生字 - 兒童委員會
生字 - 《兒童權利公約》的本地立法
生字 - 遊戲權利
生字 - 尋求庇護人士、難民及移民工之子女
生字 - 虐待兒童
生字 - 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
生字 - 平等及反歧視
生字 - 反歧視立法
生字 - 合理遷就
生字 - 在社區中生活的權利
生字 - 種族平等
生字 - 婦女權利
生字 - 針對女性的暴力
生字 - 就業
生字 - 移民工
生字 - 環境權利
生字 - 空氣質素
生字 - 可持續發展目標
生字 - 工商企業及人權
人權捍衛者
政治團體的註冊
8. 香港的政治團體需註冊為社團或公司。然而,部分政治團體如香港民族黨和香港眾志並未能成功註冊。[
註10
] 這些團體亦未能開立銀行戶口。[
註11
] 香港應立刻確保所有政治團體能順利完成註冊,以保障這些團體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9. 香港應於兩年内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以確認政治團體的法律地位,而有關運作應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
註12
]
慈善團體的註冊
10. 人權教育及倡議工作與香港公民社會息息相關,而現時相關的公民社會組織組織大多註冊為慈善團體。公民社會工作及政治活動不應混為一談。香港應於兩年内依照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為「慈善宗旨」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以保障公民社會組織的人權工作免受影響。[
註13
]
保障人權捍衛者
11. 民主派政客及民運人士屢次遭到身體襲擊,亦經常透過媒體或網絡世界接收到恐嚇信息。2017年1月羅冠聰於香港機場受襲便屬一例。[
註14
]香港特區政府應嚴正調查及起訴涉及對人權捍衛者(包括本地政客及民運人士)人身攻擊的案件,尤其是示威時發生的肢體衝突事件。
12. 香港特區政府應採取措施確保人權捍衛者受個人保障,以履行ICCPR 及《 關於個人、群體及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的責任。
> ICCPR 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縮寫。
充份諮詢公民社會
13. 香港特區政府在推行重大的立法及政策發展時往往未有充分諮詢公民社會。[
註15
]現有的諮詢機制問責程度及透明度亦不足。[
註16
]政府部門及官員經常不願意接見民間團體和不肯正面回答問題。香港特區政府在提交聯合國的報告中提及的「人權論壇」[
註17
][
註18
] 安排欠佳,只會在聯合國審議報告前後匆匆召開。 香港應於六個月內採用全面和及時的諮詢政策,特別要注意殘疾人士、貧困人士及非華語人士的需要。
上一頁:立法和體制框架
回到目錄
下一頁:免受酷刑的權利
Google Sites
Report abuse
Google Sites
Report ab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