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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
普選
45. 《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全部成員應當最終由普選產生。然而,自2013年起,這方面並沒有任何進展。香港應於一年內規劃出清晰及詳細的計劃,包括有關如何落實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包括如何使所有市民都能享有這選舉權 )的時間表。
46. 香港應該建立一個民主、公平、公開及合乎國際人權法的選舉制度。
功能組別
47. 功能組別機制容許企業及法人投票,這使得專業團體及特殊利益集團擁有不成比的權力。香港應立即廢除功能組別,並以直選議席取代之。
剝奪候選資格
48. 在香港參與選舉的候選人因其政見而遭到篩選。[
註49
]現時已有超過十二個候選人遭剝奪候選資格,周庭便是其中一人。[
註50
]香港應於一年內完成立法,保障所有人,不論其政治聯繫或政見,都享有參與選舉的權利。香港應確保選舉主任的確定合乎ICCPR,尤其是參與公共事務權利。
> ICCPR 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縮寫。
49. 香港應於一年內撤回破產人士不得參與選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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