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香港將成立一兒童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很大機會沒有調查權力及不獨立。[註83]香港應於三年內設立獨立及法定的兒童委員會,委員會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及《巴黎原則》標準,其職權適用於所有18歲以下的兒童。委員會應發展兒童友善平台諮詢及鼓勵兒童參與制定政策,尤其是弱勢兒童。
84. 有如CRC在其結論性意見指出,香港應於一年內設立中央資料庫,收集能獨立覆核的數據,以此為根據評估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進度。[註84]
85.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在三年內完成立法,令《兒童權利公約》於本地實行,尤其是有關於在所有法例及行政決定考慮兒童最大利益的第3條及有關確保兒童能表達及被聽取意見的第12條。
86. 香港應於一年內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四章有關為兒童提供遊樂空間的指引,並加入有關「遊戯及休憩康樂」的指引,確保兒童有充足的共融遊樂空間。
87. 尋求庇護人士和難民之子女以及經補充勞工計劃和外籍家庭傭工計劃來港的移民工之子女即使在香港出生也沒有居留權。[註85]香港特別行政區應於一年內修訂法例,使尋求庇護人士、難民及移民工的子女與所有其他移民的子女一樣,根據《基本法》享有平等獲取永久居留權的權利。
88. 有如CRC在其結論性意見指出,香港應確保尋求庇護人士、難民及移民工之子女能平等享用基本服務,包括醫療、教育及其他社會服務。[註86]
89. 2017年1月至12月期間,政府接獲947宗虐兒個案。[註87]香港應該於一年內提供額外資源以確保兒童獲得照顧,包括而不限於庇護中心和社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