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變更設計項目

名 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0三-二00二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沿 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103)府都設字第一0三三00二八一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實施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樓梯      

非主要樓梯之尺寸變更者。


樑、柱    

非主要構造之樑、柱尺寸變更者。


建築物高度

1.建築物各層高度調整變更,惟建物總高度不變者。

2.GL 認定或女兒牆計算有誤,而建築物立面未變更者。

3.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立面

1.立面外飾及雨遮尺寸修改者。

2.陽台欄杆造型變更修改者。

3.花台位置變更或增設者。

4.陽台尺寸調整變更者。

5.立面開口尺寸調整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屋頂突出物、女兒牆

1.突出物雨遮尺寸修改者。

2.屋頂通氣口增減設者。

3.增設隔戶女兒牆。

4.女兒牆高度變更且不影響建築物高度或造型變更者。

5.增設相關設備而不影響立面景觀者。


避雷設備

1.避雷針位置或高度變更。

2.避雷設備型式變更(如避雷針改避雷網)。


防空避難設備

1.防空避難室增減採光窗或開設門。

2.防空避難室之水箱、受(配)電室、機械房增減或位置變

更者。


基地之面積、地號、形狀

1.原核准之基地面積、地號等填寫誤植或漏列更正者。

2.基地地號變更者(僅限於因土地合併而地號減少、基地面

積未變更者)。

3.開發基地尺寸調整而基地面積與建築物尺寸不變者。


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

1.原核准之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尺寸標註、工程造價填

寫誤植或漏列更正者。

2.樓地板面積減少,或樓地板面積增加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3.建築面積減少,或建築面積增加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地下開挖 地下開挖率減少,或開挖面積增加在十分之一且未突破規定者。


室內隔間

1.隔間變更。

2.戶數減少或戶數增加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停車空間及數量

1.停車位位置變更。

2.停車數量減少,或數量增加少於三十輛者。


圍牆

1.圍牆減設修改者。

2.圍牆型式變更,且無增加高度或不影響透空率者。


綠覆率 綠覆面積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