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心證

狹義法律專指: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廣義 則包含: 不成文法,如判例、法理、習慣等。

法官、檢察官要依--自由心證-- 處理案件

自由心證也要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議事及判案,所以律師除了要了解法律條文及判例之外,還要有足夠的經驗才能說服法官險中求勝。

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所以事實認定的正確性,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基礎。而要能正確的認定事實,則必須依憑證據,沒有證據,法官就無法形成心證,判斷是非對錯。

法官心證的形成,是藉由案件的直接與公開之審理,經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讓參與直接審理的法官,就已經呈現在法庭上的全部證據,逐一加以檢視判斷後,定其取捨,並自由形成心證,作為裁判認定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