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喝酒---騎腳踏車也受刑事法辦

喝酒---騎腳踏車也要受到---刑事法辦

7/2報載:台中市一名男子酒後騎著--- 電動腳踏車和機車擦撞輕傷,警方依照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男子一臉錯愕,因為他一直以為喝酒--- 騎腳踏車不屬不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沒想到也要受到刑事法辦等情。

按【102.6月修】刑法第185-3條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㈡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㈢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而所謂「動力交通工具」,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款規定「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準此,『機器腳踏車』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汽車』,自亦屬於前開刑法第185-3條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所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

又依據該罪所規定:如果有肇事的話,不管酒測值若干,只有有喝酒,一律認定觸犯該罪(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㈡款);

如果沒有肇事的話,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亦認觸犯該罪(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㈠款)。

經查:本件男子酒後騎著 電動腳踏車和機車擦撞輕傷,當然是有肇事,故揆諸前開規定暨說明,自是觸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㈡款之「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