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會活動施放煙火炸掉觀看民眾的睪丸,惟不知何人所施放,該民眾如何索賠?】
媒體報導:一名男子途經一處宮廟施放煙火賀慶典,遂擠入人群中觀賞時,不料煙火突然朝人群亂竄,該男子右側睪丸被炸爛,幸而手術切除保命,男子憤而向廟方索賠,但廟方卻推說當天並未施放煙火,不知是誰放的等情。
遇此情形,該男子怎麼辦? 冤有頭債有主,誰是點燃煙火者不得而知,既然無法證明是宮廟的人所燃放,找宮廟賠,對嗎? 男子僅路過,知是宮廟舉辦的慶典活動,找宮朝賠,天公地道,公說有理婆說婆有理,何者才道理?
按民法第191-3條規定:「……從事….活動之人,其….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此即「危險製造人的侵權行為責任」。點燃煙火者要負責,自不待言。但舉辦活動的宮廟,也要根據此民法第191-3條規定,對「點燃煙火者」所造成民眾受害負賠償責任。法律如此設計,目的在周全保護受害人之權益,加重危險活動舉辦人的責任,因為活動舉辦人所舉辦的是高度危險的活動,故而,要負「危險製造人」較高度的責任。換言之,倘若因果關係對被害人要求太高的話,顯然不公平,實務上任令「危險製造人」負「推定之危險責任」,也就是推定舉辦單位有過失,舉辦單位欲免責應舉證自己無過失始可。
準此,雖不知何人所點燃煙火,但是項活動 (包括施放煙煙火) 是宮廟所舉辦,宮廟對男子的「命根子」負責,要無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