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狗咬傷人

【『過失犯』沒有「(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報載:楊男到友人張女家,一開門就被張女的朋友賴女寄養的貴賓狗咬傷下體,楊男氣得告張女與賴女飼主過失傷害,要求各賠7萬元,張女如數照賠,楊男撤告,賴女拒賠,並供稱,她的貴賓狗怕生、易受驚嚇;檢方認為,張女不知狗的習性,顯然賴女未仔細交代張女如何照顧,才導致楊某破蛋,依過失傷害起訴賴女等情。

就此則新聞,楊男被狗咬傷,出於張女受託照顧不周及賴女未盡其告知義務所致,兩人均有過失,同負過失傷害罪責。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惟限於「共犯」才有「(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兩個『過失』犯」沒有本條之適用。

經查:張女與賴女兩人過失肇致楊男破蛋受傷是否可以成立「共犯」?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共犯以『犯意聯絡』為其基本元素,「故意犯」才有『犯意聯絡』的可能性,至於存在「兩個『過失』,也僅能說是「兩個『過失』」的偶然結合,並非「共犯」。是以,張女如數照賠,楊男對張女撤告的效力不及於賴女,所以賴女會被檢察官用---- 過失傷害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