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的刑責

【持有毒品的刑責】

按新修(98.5.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規定:「

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者,處3年以下….。

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等】者,處二年以下…..。

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

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FM2(強姦藥丸、它是一種迷藥)強效安眠藥】….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

第7項:……………………………。」

由上開規定可知:

㈠「拉K無罪」已成為歷史,即以「重量」做為有無刑責的區分標準,持有K他命20公克以上就有罪(見第5項);未滿20公克,則要受「行政罰」,處罰鍰及強制講習(同法第11-1條第2項:….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講習。)

㈡持有大量毒品者,加重其刑: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均加重刑度(見第3、4項)

㈢茲再整理如下:

    • 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重達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 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未達10公克者,處3年以下。

    • 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重達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 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未達20公克者,處2年以下。

    • 持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重達20公克者,處3年以下。

    • 持有第四級毒品FM2(強姦藥丸)重達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