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產有罪嗎?】報載:北捷殺手鄭捷父母急售住宅,罹難家屬聞訊,異口同聲脫口而出:「脫產!」等情,如果脫產成功,(按此僅討論正常出脫,如果假買賣則非本文討論範圍)是不是有罪?
按債務人脫產當然損害到債權人的獲償,因此,刑法定有「毀損債權罪」來規範。而刑法第356條就「毀損債權罪」規定4個要件:「【1.】債務人【2.】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3.】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4.】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
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指裁判書等,即判決勝訴確定,如果裁判供擔保假執行或假扣押,須業已完提供擔保程序)而言。所謂「處分」指就法律上對財產為出賣、贈與、設定抵押、拋棄、出租等行為均屬之。
經查:鄭捷之父母要不要對鄭捷的殺人行為負賠償責任,如果不需要,就不是「債務人」,就沒有脫產罪的問題。其次,罹難家屬是否業已對鄭捷之父母提出民事賠償獲勝訴裁判確定(或雖未確定但已提供擔保假執行或假扣押)。如果沒有,則與前開第2個要件不合,雖然有出賣房屋之處分其財產的脫產行為,仍不會成立「毀損債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