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坐乘客突開車門害死機騎士,該當何罪?】
常見沒有危機意識的乘客,一停車就順手推出車門,倘若機車騎士剛好駛至,煞停不及而撞上車門,人車倒地致車毀人亡,乘客該當何罪?
按刑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經查:乘客對機車騎士的摔死,因乘客自己開車門之行為致機車騎士發生摔死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倘若,乘客有此防止此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乘客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亦即乘客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即與乘客積極肇致機車騎士摔死的情形一樣。
查乘客於開車門之際,當然有義務注意不讓機車騎士有死傷之危險,乘客祇要開車門之時稍稍留意即可避免機車騎士死傷之發生,但由於一時之粗心大意,貿然開車門肇致發生憾事,乘客自難解免刑怯第276條第1項的失過致死罪及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不謹慎,願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