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拍、更不能張貼】
王某趁女友裸睡時偷拍,並將裸照上臉書及傳給朋友群觀賞;未幾,兩人結婚,妻一日代接乃夫手機來電,赫然發現手機內有自己的裸照,氣得控告乃夫等情。
本件王夫的犯罪行為有二個,第一個時是偷拍裸照之行為;第二是將裸照貼上臉書及傳給朋友群觀賞之行為。
關於是偷拍裸照之行為:按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為偷拍之妨害秘密罪,處罰3年以下… 。按男女同意上床,不代表任何一方就可以「為所欲為」,必須認清「同意的範圍」。如果他人同意其身體隱私部位讓你(妳)看、讓你(妳)撫愛、甚至於讓你(妳)交媾的話,你(妳)的性愛行為,當然不成立犯罪。但是拍照身體隱私部位-裸體,除非經過特別同意,或者有正當理由,例如基於手術之所必要等是,否則,即該當於前開偷拍罪。
其次將裸照上臉書及傳給朋友群觀賞之行為: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公然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處2年以下….。所謂公然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為之(最高法院84台上6294判決參照); 又「他法」係指凡足以使人接觸猥褻物品之任何方法,例如:透過網路讓人觀覽即是。
經查:王某偷拍裸照之行為,未經乃妻同意,觸犯偷拍之妨害秘密罪;又其將裸照上臉書及傳給朋友群觀賞之行為,另觸刑法第235條第1項定公然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