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竊嫌變強盜犯

【竊嫌防免逮捕攻擊員警,由竊嫌變強盜犯】

報載:雪霸國公園警察隊昨下午在南庄鄉鹿場部落巡查時,聽見溪谷對面林班地有鏈鋸聲響,警方步行半小時再匍匐靠近盜伐處時,見情侶檔正在搬運塊狀牛樟木,男子見狀,先朝警員砸巴掌大的牛樟塊,並拿石頭要繼續攻擊,警方喝令不聽,男子仍作勢要攻擊,警員對空鳴槍制狀情侶檔等情。

按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依刑法規定處斷。次按結夥二人以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須結夥三人始為加重竊盜罪】犯之者,為「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繼按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因【1.】防護贓物、【2.】脫免逮捕或【3.】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而此之強暴、脅迫需達於使人難於抗拒之程度(大法官會議釋字630號解釋),惟客觀上已足使其精神上達於顯難抗拒之程度即可(最高法院98台上4380判決);

經查:本件情侶二人結夥竊取森林產物牛樟木,觸犯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款「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但因未達結夥三人,故非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為加重竊盜罪。繼查:本件情侶二人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以牛樟塊、石頭攻擊警方,客觀上已足使警方精神上達於顯難抗拒之程度。從而,本件情侶所為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