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遺囑?

什麼是遺囑?

遺囑應是一個人在生前留下囑咐,要求他的親人或繼承人,依照其意思處理他身故後的事。而身故後的事,主要是遺留財產的處分,包括財產之繼承及遺贈等事務。

為確保遺囑的有效與被執行,遺囑就須要有法律效力。而遺囑要有法律效力,那麼遺囑就要符合法律的要件與方式!

立遺囑的先決條件是立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為遺囑,即使立了遺囑也是沒有法律效力。

而遺囑也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份之外的財產,遺囑人才得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遺產。若遺囑若有侵害特留分之部分為無效。


有關遺囑的問題

怎麼樣立遺囑

遺囑之撤回

遺贈

有關繼承的問題

誰有繼承權?

應繼分

特留分

代位繼承

遺產之清算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等等

 

五種遺囑方式

依《民法》規定,立遺囑有五種方式(第1189條):

 

1-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190條)  

自書遺囑是最為簡單、方便與容易的立遺囑方式。惟要讓自書遺囑有法律效力,則應特別注意:

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不能他人代為書寫,也不能用打字方式立遺囑。

要記得寫下立遺囑時之年、月、日。

要親自簽名,不能蓋章或蓋指印。

 

2-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第1191條)

 

3-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列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1192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第1193條)

 

密封遺囑之拆封,應依法定程序,不能私下任意拆封。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記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第1213條)

 

在實務上,由於召開親屬會議有一定條件及困難。因此,許多都是繼承人向管轄法院的公證處,提出開拆請求後,依規定開拆。

 

4-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第1194條)

 

5-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5a、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5b、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第1195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第1196條)。並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疑義,得聲請法院判定之。(第1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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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孝條款--未扶養父母,不能繼承

 

【本報台北訊】為順應現代生活環境,法務部大舉修改繼承編,將「沒有正當理由未扶養父母者,列入不能繼承遺產」的不孝條款;胎兒繼承權改為胎兒出生才有繼承權,遺產才能分配;不能寫或說話的病患,或緊急狀況無法自書遺囑者,自拍影音立遺囑也有效。

 

法務部表示,原來規定喪失繼承權的要件有殺害、詐騙、偽造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和侮辱,這次新增「無故不奉養父母」的不孝條款,是因為子女不扶養父母本來就屬於重大虐待,不應享有繼承權,除非事後獲被繼承人恕宥,才能恢復繼承權。

 

依現行法律規定,繼承人之中有胎兒時,保留胎兒繼承的那一分,其他繼承人可以先分配遺產。但是人工生殖技術發達,常有懷多胞胎情形,如果懷三胞胎,出生後僅兩人存活,或生下一個嬰兒才發現肚子裡還有一個,造成繼承人數不確定,因此把胎兒繼承權改為「胎兒出生才有繼承權,且胎兒出生後才能分財產,胎兒未出生前,遺產先凍結」。

 

「我主張取消代位繼承。」律師出身的法務部長羅瑩雪指出,原來的規定是祖父因兒子想毒死他奪產,取消兒子的繼承權,繼承權由孫子取代,但孫子年幼,繼承權仍由兒子代管,「這樣的法律規定使不孝兒子得利,不公平」。修法後改為,兒子或女兒(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與父或母(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由孫子女取得代位繼承權。

 

這些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送交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實施。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NewsPage.aspx?unid=359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