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評定方法與明細一、技能學習表現 - 佔學期成績50分 1. 評量每學期三項運動項目之『技術測驗』與『競賽表現』兩部分平均計分。 2. 『技術測驗』為期2至3週,依規定時間自主報名參加,採計『測驗次數』與『測驗結果』計分。 3. 『競賽表現』為期3至4週,依競賽規則每週參與『分隊競賽』與『賽務服務』,採計『團隊 成績』、『個人運動精神與技術』、『賽務服務』三部分計分,缺席該週成績以0分計。 二、情意學習表現 - 佔學期分數30分 1. 評量課程所有應上週數之『出席狀況』、『學習態度與精神』、『課堂自主管理』給予計分。 2. 未於課前或課後提出相關證明(生理假可免證明)完成請假手續之缺席為『曠課』,該堂情意學 習不予計分。 3. 任何完成上一點請假手續之缺席為『缺課』,含病、事、生理、婚、喪、公假等,該堂情意學習 僅計分1/3。 4. 點名完成後方到課者為『遲到』,一律主動於課後向教師提請補點名,該堂情意學習僅計分1/2。 5. 無故早退,扣該堂情意學習2倍分數。 6. 無故未著合宜運動服裝以致無法安全參與課堂學習活動,該堂情意學習不予計分。 7. 其他加分 (1) 擔任班級體育股長並主動借用器材及整理場地等服務工作。 (2) 非擔任體育股長但主動借用器材及整理場地等服務工作。 (3) 參加校內外各項運動競賽(需提出證明)。 (4) 參加校內外各項運動競賽並獲得優秀成績(需提出證明)。 (5) 觀賞校內外各項運動競賽(需繳交心得)。 (6) 主動協助同學學習並相互合作。 8. 其他扣分: (1) 製造或遺留垃圾。(2) 應負責之器材及場地而未負責導致遺失或損毀。 (3) 體育場館內飲食與吸菸。 (4) 假造競賽記錄、考試舞弊等刻意欺騙情事,該評量以0分計,另送相關單位議處。 (5) 惡意言語或肢體的暴力-學期成績不予及格,並送相關單位議處。 三、認知學習表現(期末運動理論與常識測驗)- 佔學期成績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