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新興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校務會議通過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