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9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設置兼任輔導教師計畫及注意事項
壹、 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3項。
二、中華民國97年9月 25 日台訓(三)字第0970187451C號令訂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三、中華民國99年1月195 日台訓(三)字第0990003558C號令訂定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六點。
四、臺北縣議會第16屆第5次定期會總質詢書面答覆表。
貳、 目的
一、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象。
二、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
三、強化兼任輔導教師功能,因應日益嚴重之學生問題。
四、落實兼任輔導教師積極投入參與學生輔導工作,以發揮兼任輔導減授時數後之實質效益。
參、 具體作法與推動時程
一、 執行策略
(一) 兼任輔導教師定義:在校教師,需教授課程,減授部分節數以從事輔導工作。
(二) 兼任輔導教師其職掌:
1. 發展性輔導措施。
(1) 內容:針對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進行一般性之輔導。
(2) 方式:以全校或班級為單位,藉由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心理測驗、資訊提供、技巧演練等方式來進行,提供學生成長發展所需的資訊、知識、技能及經驗。
2. 介入性輔導措施。
(1) 內容:針對適應困難或瀕臨行為偏差學生進行專業輔導與諮商。
(2) 方式: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針對學生在性格發展、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之個別需求。進行高關懷群之辨識與篩檢、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並提供學生個案之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
(三) 兼任輔導教師其工作內容如下:
國中兼任輔導教師
每人每週減授8節
1. 每學期學生個案晤談輔導每學期至少40人次。
2. 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每學期提供親師生諮詢服務至少20人次。
3. 每學年帶領小團體輔導至少1團。 (6~8次)
4. 每學年參加輔導專業知能進修研習時數18小時。
5. 每學期至少參加專業督導3次。
6. 個案晤談與輔導紀錄。
7. 參加個案研討會。
8. 高關懷群辨識與篩檢。
9. 轉介特殊個案服務、追蹤輔導並定期紀錄。
10.協助偶發事件處理。
11.因應突發或危機事件進行班級團體輔導活動。
12.實施心理測驗並解釋測驗結果。
13.執行學校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國小兼任輔導教師
每人每週減授6節
1. 每學期提供學生個別諮商輔導至少20人次。
2. 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每學期提供教師諮詢服務至少20人次;家長諮詢服務至少10人次。
3. 每學年帶領小團體輔導至少1團。 (6~8次)
4. 每學年參加輔導專業知能進修研習時數18小時。
5. 每學期至少接受專業督導1次。
6. 個案晤談與輔導紀錄。
7. 參加個案研討會。
8. 高關懷群辨識與篩檢。
9. 轉介特殊個案服務、追蹤輔導並定期紀錄。
10.協助偶發事件處理。
11.因應突發或危機事件進行班級團體輔導活動。
12.執行學校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四) 資格: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6班(含)以下、國中3班以下(含)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報經本局同意後,不在此限。
2. 輔導教師依表一所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表一 輔導教師專業背景優先順序表
(五) 法定編制人數規劃:
1.班級數之認定係以普通班加上獨立成班之特殊班(如啟智班),不含抽離式
資源班、藝才班等。
2.99學年度,國小法定編制人數:24班以下設置1人、25~48班以下設置2人、49~72班設置3人、73~96班設置4人、97班以上5人。
國中法定編制人數:15班以下設置1人、16~30班設置2人、31~45班設置3人、46~60班設置4人..以此類推每15班增加設置1人。(完全中學係以計算國中部為主)
(六)補助減授時數規劃:
1.國小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課節數6節。
2.國中20班以下設有具輔導專業背景的輔導教師之學校,全校1~10班學校補助兼任輔導教師1人,每人每週減授10節;11~20班學校補助兼任輔導教師2人,每人每週減授10節。
3.國中20班以下未設有具輔導專業背景的輔導教師之學校,每人每週減授8節。
4.國中20班以上學校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8節。
二、 兼任輔導教師督導與考評
(一) 在職進修:
兼任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18小時。每年本局規劃系統性之研習課程或學分班,增進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
(二) 定期接受督導:
兼任輔導教師應參與學校定期辦理之個案督導會議、期中督導會議。
(三) 輔導檔案:
確實做好個案輔導檔案,並接受不定期查閱與考評。
(四)質量並重
依其工作執掌內容定期督導檢核,量的達成及質的工作成效。
三、 預期效益
99學年度,預期達到量的指標如下:
(一) 個案輔導:針對適應欠佳學生個案輔導,國小每位兼任輔導教師每學期至少提供20人次個別輔導,國中每位兼任輔導教師每學期至少提供40人次個別輔導,藉由及早介入處理,發揮預防功能,減少未來社會成本之消耗。
(二) 諮詢服務:國小每位兼任輔導教師每學期至少提供教師20人次、家長10人次諮詢服務,國中每位兼任輔導教師每學期至少提供親師生20人次諮詢服務,促使教師及家長共同協助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三) 兼任輔導教師每學年至少需帶領1團小團體輔導,以協助學生適應環境,增進自我認識及生活適應的能力。
(四) 專業進修:每學年參加輔導專業知能進修研習時數18小時。
(五) 專業督導:國中每學期至少參加專業督導3次,國小每學期至少參加專業督導1次。
肆、 本計畫注意事項
一、有關99學年度國中小兼任輔導教師減授時數的彈性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國小部分:
1.兼任輔導教師應從科任教師聘任為原則,若因員額編制或其他特殊因素考量,需由級任導師兼任,恐有擔心影響其班級經營,其可彈性調整原則為:
(1)兼任輔導教師聘任人數須先符合法定編制人數。
(2)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
要點」第6條第5項表二「輔導教師專業背景優先順序表」所列專
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具有輔導專業背景教師擔任。
(3)兼任輔導教師減授時數最低限為2節、最高限為6節,需介於此區間,舉例說明:如某校兼任輔導教師法定編制人數3人,總減授時數3*6=18節,學校擬聘4位兼輔,可調整為A師減2節、B師減4節、C師減6節、D師減6節(高於法定編制人數且減授時數介於2~6節之間)等方式因應。
(4)惟學校課彈性處理的兼任輔導教師總人數不得超過法定編制人數 ×1.5倍(小數位數須無條件捨去)例:學校法定編制人數為3人,則學校可彈性遴聘兼任輔導教師總人數不得超過4人(3人 ×1.5倍=4.5小數位數無條件捨去=4)
(二)國中部分:
1.教育部補助基準:
(1)10班以下學校補助「具輔導專業背景教師」1人,每人每週減授10節。
(2)11班至20班學校補助「具輔導專業背景教師」2人,每人每週減授10 節。
(3)若20班以下學校「未能」聘任到「具輔導專業背景教師」,則依法定編制人數教育局補助基準每人每週減授8節。
舉例說明:○○國中班級數15班,兼任輔導教師法定編制人數應為1人,惟若學校可遴聘到「具輔導專業背景教師」2人,則可補助2人每人每週減授10節鐘點費,若只能遴聘到「具輔導專業背景教師」1人,則補助1人每人每週減授10節鐘點費,若遴聘到「不」具輔導專業背景教師,則補助1人每人每週減授8節鐘點費。
2.教育局補助基準:
非教育部補助基準之學校,則以教育局補助基準為主,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8節課。
伍、 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及本局專款補助。
陸、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