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西區光明國民中學教育工作隊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隊名稱『臺中市西區光明國中愛心工作隊』(以下簡稱本隊) 。
第二條:本隊宗旨
(1) 結合本隊隊員智慧與愛心貢獻己力,協助學校關心、照顧學生在校生活。
(2) 隊員們以聯誼方式互相關懷,彼此甘苦與共,對愛心工作隊具有向心力、認同感,有如大家庭,發揮大愛精神,以臻人生真、善、美之境界。
第二章、隊員
第三條:職責
(1) 隊員為認同本隊宗旨,並填具入隊申請書的學生家長及社區居民所組成。
(2) 本隊隊員均為無給職,隊員有遵守學校規定及本隊章程、決議之義務。
(3) 隊員新學期加入後,需服務滿ㄧ學年,每週至少需服務2次,每次依各組服勤時間服勤。每學期中無故缺席5次以上,視為自動退隊。
(4) 隊員執勤時或進出學校,請務必佩帶名牌以利識別身份。
(5) 隊員參加學校或本隊活動及執勤時,敬請務必準時,執勤若遇有困難,應向各組組長反映或請求協助。
(6) 隊員加入後必須遵守本隊之規範,若違反規範,屢次規勸仍無改善,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呈報輔導室,予以退隊。
(7) 參加學校活動,請注意服裝儀容整潔,不著拖鞋。
(8) 為率先響應環保政策,餐敘活動,敬請記得自備餐具(校園禁用免洗餐具)。
第三章 組織
第四條:本隊由全體愛心工作隊隊員於期末會議中選出隊長、副隊長,隊長、副隊長任期一年,隊長、副隊長連選得連任。隊長需具備愛心工作幹部實務經驗.
第五條:本隊共分為三組-交通組、親職組、園藝環保組。每組各設有1名組長2名副組長。組長、副組長由隊長及副隊長遴選。
第六條: 隊長、副隊長及各組組長、副組長共同負責本隊隊務正常運作,輔導室主任、組長必要時給予指導及協助。
第七條:卸任及新任隊長交接於期初大會(每年9月上旬)。隊長及幹部任期為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
第四章 會議
第八條:隊員大會,由隊長召集並於每學期開會一次,討論工作隊各項提案及工作研討,大會應於10日前,以電話或書面通知隊員開會。
第九條:幹部會議由隊長依隊務需要,於每學期召開2次,策劃及檢討隊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幹部職責
第十條:隊長:
(1)為學校與本隊之間溝通橋樑,對外代表全體隊員,對內處理隊務,配合學校例行性的活動,反應隊員執勤上之問題並尋求解決辦法。
(2)負責召開隊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十一條:副隊長
(1)協助隊長處理各項隊務。
(2)隊長因故不克出席活動時,代表隊長出席。
(3)維持各組間之聯繫,回報各組值勤之狀況。
第十二條:組長
(1) 配合隊長支援隊務,調派組員協助活動。
(2) 負責規劃所屬組別之勤務調派及組員間之聯繫。
(3) 隨時反映組員之心聲或執勤上之問題。
第十三條:副組長
(1) 完成組長所交付之本組勤務工作及組員間之聯繫。
(2) 隨時反映組員之心聲或執勤上之問題。
第六章 隊員獎懲
第十四條:工作隊員執勤期間表現優異者,於每學年末報請學校加以表揚(敬請參閱本工作隊資深隊員表揚辦法),或由學校報請市政府表揚。
第十五條:隊員之言行舉止若有損及學校及本隊之聲譽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報請學校輔導室,免除其隊員身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需經隊員大會會議通過後生效,若須修改時,由隊長、副隊長及各組組長、副組長研討修訂確認之,再於期初隊員大會會議中追認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