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府法規字第0950155756號函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統合於正 常教學環境中,接受個別化教學與輔導,設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並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班安置之對象,係指可因資源班之教學輔導,而使其在學習成就、認知、情緒或其他社會行為發展等方面獲得助益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資源班學生鑑定程序應先由輔導教師、普通班教師或相關人員轉介,經校內評量小組進行各項心理與教育評量及蒐集相關資料,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評後,提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定之。
資源班學生安置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經本市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其他確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四、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國中每班三人,國小每班二人,應遴選合 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五、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比照同教育階段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
六、資源班學生每班以二十人為原則,小組教學人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七、資源班學生上課時數以不超過其普通班上課總時數的二分之一為原則。
資源班之排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該科目上課以外之時間。
(二)抽離方式:利用該科目上課時間。 (三)混合方式:兼採前兩款方式排課。
八、資源班教師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特質及其個別需求,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切實實施,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九、設有資源班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學生名冊、課程表,該班教師基本資料及授課節數送本府備查。
十、設有資源班之學校應定期舉行學生個案研討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十一、資源班學生經資源班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者,得終止資源班之教學服務。
十二、資源班教師除支給國中小教師待遇外,並得依規定報領導師費、教材編輯費、特殊教育津貼。
十三、申請設立資源班之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擬定設班需求評估及設班計畫送本府核定,本府必要時可逕指定學校辦理。
十四、資源班之開辦費,應由各校於年度預算內按規定編列,並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