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台中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輔導計畫
二、 台中市九十一年度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督導會報決議
貳、 目的:應用社會資源,擴大台中市資源式中途班區域性功能,有效調適學生學習環境,消弭影響學生中輟負面因
素,俾利回歸正常學習管道。
參、 組織:成立台中市中輟學生轉介輔導小組,負責台中市各國民中學中輟學生個案資料審核及輔導轉介服務,其成
員如下:
一. 學管課課長、學管課輔導員
二. 已設置資源式中途班輔導主任
三. 該年度提報轉介個案學校輔導主任
肆、 轉介原則:
一、 轉介個案學生學籍仍屬原就讀學校,不另辦理轉學手續。
二、 基於學生交通及安全因素考量,以就近轉介輔導為原則,各校分配區域如下:
東區、南區學校:育英國中
西區、北區: 五權國中
北屯區學校:雙十國中
西屯區: 大德國中
南屯區學校:安和國中
各區皆可依個案地域彈性調整
三、 為考量輔導能量與教學效果,各校資源式中途班學生數以不逾15人為限;超逾人數時,得暫緩轉介或改分
他校。
四、 個案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資格,依台中市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伍、 個案轉介需符合下列因素:
一、 經該校2名教師輔導達六個月以上(含),仍有輟學情形產生者。
二、 個案輟學主因為學校因素導致者:
(一)對所有學科均無興趣。
(二)對學校課程無興趣。
(三)考試壓力過大。
(四)與某幾位教師關係不良。
(五)受不良同學影響或引誘。
(六)與同學關係不睦。
(七)同學學長欺壓不敢上學。
(八)其他[請註明]
三、 個案接受原校教師輔導期間,監護人需到校由學校安排親職教育輔導4小時以上。
陸、 作業程序:
一、 各校就合予本辦法第五款所述原因之個案,填具附件(一)申請書,經家長簽名同意,於開學後二週內,送
該年度中輟通報中心學校彙整。
二、 該年度通報中心學校彙整後,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中輟學生轉介輔導小組會議,辦理個案審核及輔導
轉介服務。
三、 常設資源式中途班學校,每學期應彙整期間個案輔導結果,提交下期台中市中輟學生轉介輔導小組會議備查。
柒、 轉介作業配合事項:
一、 經台中市中輟學生轉介輔導小組審核通過轉介之學生,應於會後三日內,由家長或監護人帶領學生至轉介學
校,辦理轉介登入手續。
二、 為了解該生輟學及復學輔導情況,該生轉介後,擬請原校輔導室及導師協助提供該生下列資料:
(一) A、B表及輔導記錄
(二) 獎懲、出缺席記錄
(三) 必要時,原校教師需和轉介學校教師共同擬定個別教學計畫與輔導策略。
三、 為考量跨學區就讀路途遙遠及安全需要,該生轉介後擬請家長填寫附件(二)同意書,準時接送學生上下學。
四、 經轉介輔導之個案學生,資源班輔導教師應定期評估輔導成效,並依需要得經家長同意後,轉回原校就讀,
原校不得拒絕。
五、 原學校認輔教師應參加每個月召開之個案研討會。
六、 該生如有無故曠課情形發生,請家長帶回管教,家長不得拒絕。
本辦法經台中市中途輟學學生輔導工作推行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