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二)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二、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動,提振教師專業精神,鼓舞教師積極關愛受輔學生,以
發揮輔導功能,進而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獎勵對象:
凡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合格編制內教師、長期代理教師、實習教師或退休教師,輔導個案連續達
一學期以上者。
四、獎勵標準:
(一)凡合於下列標準各款者,頒發獎狀乙禎。
1、 能付出愛心、耐心、關懷受輔學生,並協助解決困難問題有具體事實者。
2、 確實填寫個案輔導紀錄者。
(二)凡合於下列標準各款者,以全校撰寫認輔紀錄之認輔教師數五分之一以內人數核予嘉獎壹次。
1、 經常實施家庭訪視或連繫家長,溝通管教(育)觀念,有效落實親師合作且績效卓著者。
2、 能結合社區、機構、家長...等資源盡心輔導個案,有效協助或改變受輔導學生偏差行為有具體事實及詳實
紀錄者。
3、 積極參與「認輔制度」各項活動者。
(三)凡合於左列標準各款之一者,以全校撰寫認輔紀錄之認輔教師數十分之一以內人數核予嘉獎貳次。
1、 輔導非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修養之中途輟學學生返校穩定就學達一學期以上,有具體事實及詳實記錄者。
2、 對嚴重行為偏差之學生實施個案輔導成功達二件以上有具體事實及詳實記錄者。
3、 輔導濫用藥物學生戒除不良習慣並連續十個月以上不再濫用藥物,有具體事實及詳實記錄者。
(四)前開績優人員除前述獎勵外,其事蹟內容亦列為本市薦送教育部表揚「輔導工作有功人員」或「杏壇芬芳」、
「特殊優良教師」或本市「優良教師」之參考依據。如接受表揚,不再重複敘獎。
(五)學校依前述各項規定名額提報嘉獎之認輔教師,其輔導事蹟仍應以符合獎勵標準為前提,不符該等獎勵標準者不
予敘獎。
(六)愛心志工、職工擔任認輔工作有具體事蹟者,除由學校製發感謝狀外,其事蹟內容亦得列為薦送本府相關表揚之
參考依據。
五、作業程序:
(一) 績優認輔教師之敘獎、薦送,由學校校長召集校內輔導工作執行小組考 核並覈實填妥審查表(如附件),於每
年七月十五日前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二) 辦理績優之學校校長獎勵,由本府依據考核結果辦理敘獎。
(三) 各校應妥善保存認輔紀錄冊以備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