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防治宣導
網路援交 有無成交都犯法
2001/08/31 陳揮文
上網援交,方興未艾,台北縣消防局替代役役男許德男上網援交,一個客人都沒接到,就被查獲,全案函送法辦。
無論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是刑法妨害風化罪,援交,有沒有客人,並非犯罪構成要件,倘若在網路刊登援交訊息,就算沒客人,也算犯法,生意越好,刑責越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刑法,對性交易都有相關罰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特別法,因特別法優於 一般法(刑法),所以目前警察機關都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或函送上網援交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這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關鍵,換言之,有沒有客人跟有沒有犯法,根本是兩碼事,在網路BBS、聊天室、留言版、討論區、個人網站或網頁,留下援交訊息,就是犯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理論上,是針對兒童及少年設立的特別法,第29條的條文卻非如此,成人也能適用該法條,因此,已經有人據此提出釋憲案,請求大法官解釋。
就算不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法第23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1條的重點在於「意圖」,以替代役役男上網援交案為例,在網路留下援交資料,等於有賣淫的犯意,這已經構成妨害風化,至於有無客人,那是援交嫌犯交易成功與否的問題,並非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231條同時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倘若警方查獲時,發現一堆恩客資料,嫌犯涉及「常業援交」,以援交維生,另可能有累犯或連續犯等問題,因此,如果援交生意好,刑責反而越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
金。
說明:即使因好奇而在電腦網路散布性交易相關訊息,包括相片、文字、代號顯示出性交易的意義,已經是觸法,一經警方查獲,即判上述之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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