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府教特字第0940166497訂定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身心障礙學生享有適性教育,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
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國民教育及學齡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輔導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能之合格特教教師資格。
四、輔導教師之教學課程內容包括特殊教育課程、學習困難之學科、心理及生活自理能力之輔導。
五、輔導教師於每學年度開學兩週內,應配合本府完成分配輔導學生之相關工作,並擬定及實施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六、輔導教師對每一身心障礙學生每週至少應巡迴輔導二次,每次最少一小時。但得視學生實際情形調整之。
七、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填寫輔導記錄表。
八、專任輔導教師每週授課七百至八百分鐘(不含交通時間)。但兼任本府教育局行政工作之輔導教師,得酌減授課時數。
九、輔導教師除支給教師待遇外,並得依規定報領教材編輯費、特殊教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