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

一、起源與發展

田徑運動是人類的基本活動,在運動史上,田徑運動具有最古老、最悠久的歷史(田徑起源於西元前776年古代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回顧古代人類生活時,人類為求生存,必須奔跑於山野、跳躍河溝、投擲木石、以獵取食物或抵抗外敵,所以說,現代人的跑、跳、擲、各種動作或運動,對古代人而言,是一種生命的保障、禦敵自衛、及直接生產的技術。

古希臘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是為了萬能的神「阿波羅」所舉行的祭典競技,在祭典競技中把生產技術之一的跑、跳、擲等運動,在一定規則上競爭其成績,由於逐漸規則化以後脫離了原來的生產關係,而單獨演變成為如今的運動之母----「田徑」。

二、場地設備

三、簡易規則

田徑簡易規則

1 田徑通則

1.1 田徑分為田賽、徑賽、混合項目競賽、競走、路跑和越野賽跑。

1.2 「徑賽」是在圓形操場跑道區域中進行之比賽,例如:100M、800M、接力跑等。

1.3 「田賽」可分為擲部和跳部。擲部有標槍、鐵餅、鉛球、鏈球;跳部的跳高、撐竿跳、跳遠、三級跳遠。

1.4 選手須佩戴大會提供的號碼布於胸前及背後,號碼布須與起跑名單或秩序冊上的號碼一致。

2 徑賽

2.1 標準跑道全長400公尺。

2.2 賽跑方向為左手向內轉彎,道次編號應以左邊最內側跑道為第一跑道。

2.3 選手在競賽中,若衝撞、突然切入或阻礙選手前進,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2.4 所有分道跑之競賽,選手從起點至終點的全程不得越出其指定的道次。

2.5 下列情況,選手跑離指定道次,未獲得實際利益也未妨礙到其它選手時,不必取消資格:

(1) 被推或被迫而跑至指定道次之外。

(2) 在直道上跑出自己的道次外。

(3) 在彎道處跑出自己的道次外側分道線。

2.6 選手名次之判定,以其軀幹部份先後抵達終點線為依據。

3 起跑

3.1 短距離起跑(含400M以下,及接力賽之第一棒)

3.1.1 起跑口令為:「各就位On your marks」、「預備Set」、「鳴槍」三步驟。

3.1.2 選手須採蹲踞式起跑。

3.1.3 選手已就位時,其雙手或雙腳不得觸及起跑線或線前地面。

3.1.4 在「各就位」口令之後,選手必須完全在自己的跑道內起跑線做好準備姿勢。雙手和膝蓋必須與地面接觸,雙腳必須接觸起跑架。在「預備」口令之後,選手應立即抬高重心做出最後的起跑姿勢,此時選手的雙手仍須與地面接觸,雙腳不得離開起跑架。

3.2 中長距離以上之起跑

3.2.1 起跑口令為:「各就位」、「鳴槍」兩步驟。

3.2.2選手採站立姿起跑,手不得觸地。

3.3 起跑犯規

3.3.1 選手在接受到鳴槍發令前,不可以起跑出發,如選手提前出發,將被視為起跑犯規。

3.3.2 除混合(全能)項目競賽外,任何選手起跑犯規,將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4 接力賽跑

4.1 奧運現有正式接力競賽項目為100x4公尺及400x4公尺接力賽。大隊接力為非正式奧運運動項目。

4.2 接力區共20M,以中線為起跑線,前後延伸10M為接力區。所有接力賽跑須在接力區內完成接力棒之交接。選手在傳接棒時,是否超出接力區域應該以接力棒的位置來判定,而非身體或四肢。

4.3 接力棒的傳接,開始於接力棒第一次觸及接棒的選手,接棒選手單獨手持接力棒的瞬間才算完成。

4.4 在整個比賽過程中,接力棒必須拿在手上。若掉棒不會喪失比賽資格,由掉棒者拾回,不得因拾棒而妨礙其他選手或減少應跑距離。但若在交接棒的瞬間未完成交接而掉棒時,則應由傳棒者將接力棒拾起並再次完成交接棒,否則判定為接力中斷,取消競賽資格。

4.5 運動員在接棒之前和傳棒之後,應留在各自分道內,直到跑道暢通,以免阻擋其他運動員。

5 跳高

5.1 選手可以在裁判宣布的任何一個高度開始試跳,往後的高度也可以選擇是否試跳,惟連續三次試跳失敗後便喪失試跳資格。(舉例:選手若某一高度第一次試跳失敗後,放棄此高度的試跳機會,仍可在往後的高度下進行第二或第三次試跳機會。)

5.2 選手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延誤試跳,違者以失敗一次論。每次試跳不得超過規定時間。

5.3 選手必須單腳起跳。

5.4 每輪之後,橫竿升高的幅度不得少於2公分。

5.5 如有下列情形,判為一次試跳失敗

(1) 試跳後,使橫竿掉落時。

(2) 未越過橫竿之前,身體任何部分觸及器械(跳高器械)或落地區(落地墊)時。

6 跳遠

6.1 若參賽選手超過8位時,每位選手有三次試跳機會;且成績最佳的8位選手,再加三次的試跳機會。若參賽選手僅8位或少於8位時,每位選手有六次試跳機會。

6.2 選手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延誤試跳,違者以失敗一次論。每次試跳不得超過規定時間。

6.3 助跑道最短應有40公尺,在助跑道(跑道)和著地區(沙坑)之間設有起跳板,靠近著地區的起跳板邊緣為起跳線。

6.4 所有試跳成績,是丈量身體任何部分在著地區表面留下的痕跡,與起跳線及其延長線間的最短垂直線距離。

6.5 如有下列情形,判為一次試跳失敗

(1) 不論起跳與否,身體觸及起跳線前方地面。

(2) 在起跳板兩端延長線上起跳,不論其是否超過起跳線。

(3) 碰觸起跳線與著地區之間的地面。

(4) 助跑或起跳時,使用任何滾翻動作。

(5) 落地時碰觸沙坑外側地面而該點較其跳落在沙坑內之位置為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