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

一、起源與發展

排球運動起源於美國。1895年2月9日,由美國麻省霍利奧克基督教青年會幹事威廉·摩根發明。

起初,人們分站在網球場球網的兩側,將排球托來托去,參加人數、擊球次數不限。比賽中網高1.98米。這就是排球的雛形。

1896年,在美國斯普林費爾德體育專科學校舉行了第一場公開比賽。

初期,排球被稱為Mintonette(小網子之意)。1896年,霍爾斯泰德教授根據比賽特點,提議改為Volleyball(空中擊球),即現代國際通用名稱Volleyball(排球)。當時的正式用球圓周為25~27英寸(約63.5~68.8厘米),重量為9~12盎司(約255~346)。現代國際比賽用球的材料和製作工藝有很大改變,但球的規格還和以前差不多。

排球運動首先傳入加拿大古巴巴西等國,第一次世界大戰(1914~1918年)期間傳入法國義大利歐洲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東歐國家排球運動技術水準長期居世界領先地位,歐洲各國從一開始接觸的就是6人制排球,因此技戰術水準得以長久領先。

排球運動傳入亞洲始於1900年的印度。1913年第一屆遠東運動會把排球列入正式比賽,由於當時規則尚不完善,亞洲各國的排球運動經歷了16人制、12人制和9人制,直到1950年代,才逐步過渡到6人制排球。

為適應排球運動的發展,1947年在法國巴黎正式成立國際排球聯合會,負責領導國際排球運動,第一任主席是法國保爾·黎伯。國際排聯現已有140多個會員國。

二、場地設備

三、簡易規則

1 每隊六人,換發球時依順時鐘方向輪轉發球。

2 每隊擊球三次過網(攔網觸球除外)。

3 球必需從網子上方兩隻「標誌竿」內區域擊入對區場地內,或是觸及對方球員身體後出界。

4 比賽形式得分:

4.1 球成功落在對方場地內及對方球隊犯規得一分。勝一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第五局除外),若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

4.2 勝一場:(1)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2)若局數為2比2時,決勝局(第五局)之比賽,先獲得15分並領先對隊2分者為勝。

5 發球時於裁判哨音響後八秒內將球發出,並不得試圖發球,違者判失一分並由對隊發球。

6 比賽行為

6.1 擊球

6.1.1各隊均賦予至多三次的擊球(攔網除外),擊回對區,若超過就構成犯規之四擊球。

6.1.2同一名球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

6.1.3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不得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之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

6.1.4可用身體任何部位觸球。

6.2 發球

6.2.1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鐘內將球擊出。

6.2.2發球隊球員不得以個人或集體掩護方式妨礙對方觀察發球者或球的飛行路線。

6.3 攻擊

6.3.1前排球員可在自己的場地空間內完成攻擊。

6.3.2後排球員不能在前區完成攻擊(擊球瞬間,球的整體完全高於球網的上端)。

6.4 攔網

6.4.1攔網時,球員的手及臂可伸越球網,但不得妨礙對方球員的活動。

6.4.2攔網時的觸球不計入球隊的擊球次數,攔網觸球後,還有三次的擊球機會。

6.5中止與延誤

6.5.1合法的比賽中止

6.5.2每隊在每局比賽中各有二次暫停及六人次球員替補的權利。

6.5.3所有的暫停時間為30秒。

6.6自由球員

6.6.1每隊有權利在12名球員中,指定一名特別專門防守的自由球員。

6.6.2自由球員必須穿著與隊友不同顏色的運動衫。

6.6.3自由球員可替換後排任何一位球員。

6.6.4自由球員交換時幾,必須在死球期間,裁判鳴笛發球之前。

7比賽場地與攻擊

7.1 中線至攻擊線距離為3公尺,攻擊線至底線距離為6公尺,整個半場的場地是9 X 9 公尺的正方形。

7.2 攻擊線規定為只有3位前排球員可以於此攻擊線前做「前排攻擊」的動作,也只有前排球員可以攔網。

7.3 後排球員可以於攻擊線後「起跳」做後排攻擊的動作,起跳點須在攻擊線後,所以球員皆可進行後排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