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運動
一、起源與發展
一、起源與發展
籃球運動起於1891年12月21日,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學校(又説於加拿大發明)(現今春田學院)體育教師詹姆士·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所以取名為籃球。
最開始的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是足球,直至1950年代晚期,湯尼·辛科爾才引進了該項運動專用的褐色籃球。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要人數相等就可比賽。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
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在三分線內投進可得兩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掌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
違例稱為犯規(違例不等於犯規)。個人犯規是指個人違例的情形,若單場中個人犯規累計超過一定次數,此場比賽及終止。若一球隊正要投籃時,防守球隊犯規,進攻球隊可以罰球的機會。有時也會出現技術犯規,多半是球員或教練出現非體育道德行為時,此時另一隊可以罰球,而且罰球後有控球權。
二、場地設備
二、場地設備
三、簡易規則
三、簡易規則
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球的狀態
球的狀態
- 球能成為活球或死球。
- 遇下列情形,球成活球:
- 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時。
- 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界外球是指:當在籃球場上,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而使球觸碰到了場外,或碰到場外的任何物品,則會判出界,裁判需把球交給對方。簡而言之,只要最後被碰到的是球員,就算是出界。
- 遇下列情形,球成死球:
- 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 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後又另有罰球。
- 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 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 當下列情況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 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 任一裁判鳴笛。
- 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 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 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跳球與球權輪替
跳球與球權輪替
- 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
- 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 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 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 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 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 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 發生下列狀況則為跳球:
- 宣判爭球時。
- 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 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 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 球權輪替:
- 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
- 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發球。
- 第一節開始跳球後,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
- 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 球權輪替:
-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 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 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處及:
- 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中籃與計分法
中籃與計分法
-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為中籃。
- 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罰球中籃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處及,算2分。
- 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
- 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不計。
- 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發界外球
發界外球
請求暫停
請求暫停
- 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
- 每次暫停應給予1分鐘時間。
- 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 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 對隊投籃得分。
- 每隊在上半時允許請求2次暫停,在下半時內允許請求3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1次暫停。
-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 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例外:
- 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 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球員替補:
球員替補:
- 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 在下列情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 球成死球且停錶時,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 替補手續應盡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盡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 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為死球時。
- 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 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 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 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為0分。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 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應即判定失敗。
- 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為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該場的積分統計得1分。
- 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
四、裁判手勢圖
四、裁判手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