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性別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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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教職員申訴專線
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相關揭示如下,並於校網公告:
申訴專線電話:03-4781525#71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t175@m2.ymjh.tyc.edu.tw
專責處理人員單位名稱:人事室
如行為人為校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關機關規定辦理。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111年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113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4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一、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六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本校員工、非員工及受服務人員間發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性騷擾事件:
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性騷擾:
(1)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任用、聘僱、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性騷擾:
(1)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4、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性騷擾: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5、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 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本校員工或求職者遭受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性別歧視: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2、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予以解僱。
(三)違反母性保護:指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三、本校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駐)勞工或求職者,本校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五)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或學校,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2.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四、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如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五、本校利用集會及上網公告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之宣導及教育訓練。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參加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成員為優先。
六、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相關揭示如下,並於校網公告:
申訴專線電話:03-4781525#71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t175@m2.ymjh.tyc.edu.tw
專責處理人員單位名稱:人事室
如行為人為校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
依各該主關機關規定辦理。
七、本校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調會),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
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調查與審議性騷擾申訴案件。
八、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九、申調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申調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
外,應避免重複詢問,如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本校性騷擾申訴事件適用性工法者,申調會應參考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本校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本校性騷擾申訴事件適用性騷法者,申調會應參考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十、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本校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人事室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事項,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人事室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向行為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權勢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向行為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逾期提出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如接獲非屬本機關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主管機關。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本校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十一、本校接獲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時,需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實施通報。
(二)申調會應確認是否受理,並於申訴書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是否受理。
(三)申調會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組成三人以上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五)調查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六)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調會審議,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七)本校申調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八)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並應通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九)前款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及救濟途徑。
(十)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十二、申調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十三、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經申訴人同意,申調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不受前點第二項結案期限之限制。
十四、申訴人於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十五、本校申調會對決議成立之性騷擾員工,得視情節輕重,對受僱之行為人依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為申誡、記過、解聘、停聘、懲處、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
前項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應簽報校長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申訴案件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障對象,得依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起復審。當事人如為教師,對學校之處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得依教師法規定提申訴。另如符合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標的者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及行為人對於調查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十七、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本校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校申調會進行調查,其調查審議程序準用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
十八、本校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如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保障對象,得依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訴。申訴人如為教師,得依教師法規定提申訴。
十九、申訴人不服本校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如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申訴人如為教師,對學校之處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得依教師法規定提申訴。
二十、本校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二十一、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二十二、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工法、性工準則、性騷法及性騷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