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性別友善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
l 第6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l 歷年函釋:
1.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其所居住之房屋: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
3.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傷住院得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4.所稱「15日」期間:
(1)停止辦公登記。
(2)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
(3) 期間扣除例假日。
(4)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分段申請。
l 第10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顧子女。
l 第11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Q1: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公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A1: 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止辦公登記」,惟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Q2: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A2: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指派為防颱輪值人員,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Q3: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辦公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A3: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即不得藉口停止辦公上課,而拒絕出勤。
•Q4:公教員工因天然災害致其家中遭逢重大損失,其處理善後期間應如何給假?
•A4: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Q5: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宣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上班?
•A5: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個別宣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是否仍應照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Q7: 天然災害發生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如何決定停止辦公上課?
•A7: 天然災害發生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亦即遇此種情事發生,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但事後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送人事單位以停止辦公登記。
•Q8: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一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8: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住所地照常辦公上課者,亦一律停止辦公上課以停止辦公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經服務機關審酌確有必要者,各該公務員工比照予以停止辦公處理。
•Q9: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或學校宣布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子女就讀之學校、安親班、幼稚園或私人托嬰者,其本人或配偶得否有1人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A9: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子女就讀之學校、安親班、幼稚園或托兒所者,如有停課且乏人照顧之情事,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另如家有私人托嬰者,為免因送小孩至保姆家安置,在往返路程中造成不必要之傷害,亦准予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Q41: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A41:公務人員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颱風侵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辦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