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性別友善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公務人員職務輪調要點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為培育人才,增進行政人員職務歷練,增進工作之替代互補性及促進處室合作,加強行政效能,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校公務人員職務輪調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適用對象:
(一)本校公務人員應依本要點實施職務輪調,人事、會計及醫事人員不列入輪調實施範圍。
(二)實施輪調方式:
1.第一組:事務組長、文書組長、出納組長。
2.第二組:幹事4名。
四、實施輪調方式:
(一)組長及幹事任期皆以二年為原則;同組人員任現職滿二年得自行提出輪調申請,將滿三年者由人事室主動檢討實施輪調(職期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至每年七月一日或一月一日前),輪調 申請表之志願由申請人自行填寫,經單位主管、人事室陳校長核章後,提送主管會議討論。
(二)幹事每二年依順序輪調,輪調順序:訓育組-午餐執行祕書-註冊組-圖書室-訓育組。
(三)未符合第一項任職期間者,經學校認定具下列情形者,得隨時辦理輪調:
1.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2.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3.因業務需要或具特殊情形。
(四)輪調人員具下列情形者,得不予遷調:
1.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不調任者。
2.三年內即將屆齡退休者。
(五)職務調整應就其工作狀況、體能、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等項綜合考評,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五、輪調時程:
(一)自願申請輪調人員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會議討論後陳校長核定生效,職務輪調交接日原則為每年七月或一月,惟得視實務需要調整之。
(二)人事室每年五月底前就職務輪調業務進行檢討,以配合每年交月將遷調結果陳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六、業務交接:
(一)輪調時,卸任人員除需繕造業務移交清冊(包含經管之業務、財產、物品、責任區域),由新任人員確實清點,並經原處室主管核閱監交後,完成移交手續。
(二) 卸任人員對新任人員應就原職掌業務負經驗(技術)傳授及指導義務。新任人員對新任職務所需之知能須努力學習,不得推諉塞責。
(三)輪調人員不得以新職非個人志願為由拒絕輪調,移交(接)人未確實辦理移交(接)工作致生損害者,經查證屬實或不配合輪調者,簽陳校長移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議處。
七、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辦法等相關規範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八、本要點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