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決策

高雄向來號稱「民主聖地」,民間團體參與公共政策態度積極、能量蓬勃,並開創高雄多方面「由下而上、公私協力」之正面改變經驗。尤其近20年來,民智大開,人民要求「直接民主」之聲浪高漲,「公民參與決策機制」亦透過多個法定委員會之「公民團體代表」逐步展現;然而,「公民團體代表遴聘」與「資訊有效公開」仍存在許多問題。

為達到「更符合意旨、更有效」之公民決策參與,民間建議由市長成立獨立之「公民決策參與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民間自組之「公民聯盟」選出7~11人民間公正人士擔任無給職委員。其職權為:一、遴選市府所有委員會之公民團體代表,以避免「酬庸政治」及「政策背書」。二、就本市發展之「戰略性公共政策」(不涉經費預算與制定法規),每年選定至少10項議題,並辦理「多元公民審議會議」進行決策(市長與市議會僅能對結論有行使「否決權」,否決後,應重新選出參與公民,重辦「公民會議」)。

請問:以上「公民決策參與委員會」之構想,您是否贊同?並說明理由。除此之外,請您提出「如何有效促進公民參與決策」之具體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