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皮質損傷

大腦性視覺損傷是指由於大腦受到傷害(例如:衝撞、車禍等),而導致視覺皮質區受傷,使得視覺狀況受損,而導致視覺障礙。近年來,大腦性視覺損傷的教育、醫療議題逐漸受到關注,西方國家視覺障礙兒童中又以大腦性視覺損傷佔多數(Roman-Lantzy, 2018)。

大腦性視覺損傷在國內如今尚未成為身心障礙鑑定中視覺障礙的類型之一,再加上若要確診為大腦性視覺損傷需要透過精密的醫療檢查及負擔相對昂貴的金額。若大腦性視覺損傷者伴隨其他障礙,例如腦性麻痺、智能障礙等,在進行醫療檢查及診斷時更加艱困。故國外研究提出透過教育上的評估,可以了解是否具有大腦性視覺損傷的行為特徵,並針對這些表現提供功能性視覺效能之訓練與教學調整,鼓勵兒童以視覺進行學習(王廉潔,2004;莊素貞,2017;Roman- Lantzy, 2018)。

隨著醫療的進步,我們得以知曉大腦性視覺損傷的成因並非單純眼球器官的受損,而是在大腦與視覺相關之皮質產生視覺資訊處理問題。若能透過精確的診斷評估與合適的教導策略,則能夠有效改善大腦性視覺損傷者的各項能力(Roman- Lantzy, 2018)。

大腦性視覺損傷者對於外界環境之觀察常感困難。若經由眼球器官的檢查結果卻為正常,經由核磁共振攝影(MRI)、電腦斷層掃瞄(CT)可發現其成因多源於大腦受損,受損部位的位置不同,容易同時造成視覺、聽覺、語言、認知等障礙(Dutton, 2003;Roman- Lantzy, 2018)。因為我們的枕葉包含了初級視覺皮質可以接收視覺資訊、頂葉負責接收身體各部位訊息並負責引導身體移動、覺察物品在空間中的位置,亦包含分析、整合資訊。前額葉負責思考。因為頂葉、前額葉及顳葉等三個部份的任何一部份受損,都有可能造成整體視覺、聽覺、語言、認知等能力受損。

相較其他疾病與障別,大腦性視覺損傷者在診斷、教育介入的資源較為不足,使大腦性視覺損傷者無法在視覺可塑黃金期獲得有效的介入與改善(Eliot, 2000)。目前大腦性視覺損傷者缺乏合適的評估工具與後續的教育介入方針,再加上照顧者對於視覺多重障礙的認知發展與未來進步空間覺得希望渺茫,因而減少對於此類型學童的學習機會(Roman- Lantzy, 2018)。

在教育上的評估是採用功能性視覺評估之方式,以Roman-Lantzy(2018)所擬定之大腦性視覺損傷範圍評估(CVI Range Assessment)做為最常用的評估工具,評估內容包含:對光或是無目的的凝視、複雜環境下的視覺辨識、顏色偏好、物體動態移動之需要、視覺延宕、視野偏好、對新事物辨識困難、遠距離注視之困難、異常視覺反射(包含眨眼反應、視覺威脅反應)、視覺動作協調能力共十個項目(蕭斐文、洪榮照,2016;Appleby, 2009;Dutton, 2003;Roman-Lantzy, 2018;Swift, 2008;Tanni , 1993;Towery, 2007),說明如下:

  1. 光線凝視或無意義凝視:大腦性視覺損傷者對燈光、光線或光亮之處會有明顯凝視的表現。

  2. 在複雜背景之下,難以區分與獲取資訊:在複雜的視覺背景中,大腦性視覺損傷者在區分與辨識物品上較有困難。

  3. 強烈的顏色偏好:在同時存在許多不同顏色的物品時,大腦性視覺損傷者會傾向於偏好某些特定顏色,這些特定顏色通常較明亮,例如:鮮紅色、亮黃色等。

  4. 動態的物品較有視覺注意:相較於擺放的靜止物品,大腦性視覺損傷者較容易注意到正在移動中或是動態的物品。

  5. 視覺延宕:大腦性視覺損傷者在發現眼前的物品後,會較一般人花更多時間進行辨認。

  6. 視野偏好:大腦性視覺損傷者會失去部分的視野,他們會偏好使用某一側視野(通常為周圍視野)。

  7. 對於新事物辨識困難:相較於熟悉事物,大腦性視覺損傷者對於新的事物較易忽略且在辨識時困難。

  8. 遠距離的視覺敏銳度:相較於近距離的物品,大腦性視覺損傷者無法辨識距離較遠的物品。原因為較遠的物品會伴隨相對較複雜的背景,而影響大腦性視覺損傷者的辨識。

  9. 異常的視覺反應:大腦性視覺損傷者會有延宕;或是容易缺乏眨眼、視覺威脅等典型視覺反應。

  10. 缺乏視動協調能力:大腦性視覺損傷者常將「觀看」與「碰觸/拿取物品」兩個動作分開,無法像明眼人一般會先以眼神注視物品,再伸手朝向目標物品拿取。

以上評估項目皆為大腦性視覺損傷者之典型特徵,亦是大腦性視覺損傷在功能性視覺表現中最為缺乏之向度。故美國學者Roman- Lantzy(2018)依據研究整理出上述十項行為特徵,作為家長或教育工作者之參考。以上評估項目也適用於無法接受普通標準化視覺能力測驗之大腦性視覺損傷者(Roman-Lantzy, 2018)。大腦性視覺損傷者的差異性大,因為大腦的受損極為細瑣,需要透過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診斷,診斷專業人員的組成包含:視神經科醫師、視障教育教師、治療師、定向行動訓練人員、生活重建人員等。透過瞭解大腦性視覺損傷者的共同特徵,配合專業評估小組得以為他們擬定更好的訓練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