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4學年度卓越清寒學生圓夢基金

張貼日期:2015/9/11 上午 03:54:30

四、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符合申請資格且就讀國內公立高中(職)、本市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

1.103學年度圓夢基金受獎學生(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除外):經提送學習成果暨社會參與服務報告書通過審查,且生活狀況仍為家境清寒者,於104學年度繼續提供獎助,獎助金額比照本計畫公布之獎助金額。

2.104學年度新申請學生:預計以80名為原則,各級別之獎助名額依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以國小40名、國中25名、高中職15名為原則。但各級別實際獎助名額得視申請人數,由委員會專案討論後決議之。

(三)前項獎助對象及名額得由「新北市卓越清寒學生圓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視經費收支情形調整之,並以104年7月31日為經費統計基準日。

五、獎助內容:

以獎助本市卓越清寒學生在學所需之助學費及日常生活所需之生活費為主;另受獎助對象有特殊困難,得經管理委員會討論核定後,依實際需求另案補助。

六、獎助方式:

(一)獎助原則:以長期獎助為原則,每學年補助1次,以協助申請者延續其課業學習及特殊潛能之發展,俾利於申請者在無經濟負擔之虞,得以充分學習及發展。

(二)獎助期間:依據個案審定,申請人得逐年申請本獎助金,最多得予獎助11年

(小2至高三畢業)。

(三)獎助金額:以獎助各教育階段每學年所需繳交之助學費及生活費為主,其獎助金額說明如下:

1.助學費部分:國中小每學期獎助3,000元,高中職每學期獎助1萬2,000元。

2.生活費部分:國小教育階段每月獎助3,500元,國中教育階段每月獎助4,250元,高中職教育階段每月獎助5,250元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之學生則不在此限。

3.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則前1、2款分別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

(1)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2)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

4.申請者目前或將於104學年度(104年8月至105年7月)接受政府之補助、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四) 核給方式:本獎助金額之發給,將直接撥入獲獎助學生本人所開立郵局帳戶。

1.助學費部分按上下學期撥發。

2.生活費部分逐月撥發。

七、申請資格及送件名額:

(一)申請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二)送件名額: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再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5人以上(學校應包含行政、教師、家長代表至少各1人)召開初選會議,檢附學生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資料暨初選會議記錄、申請學生家庭概況表送協辦收件學校審查,各教育階段初選後送件名額如下(若需增加送件數,應具文報府核備):

1.市立國民小學: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60班以上(含)學校,每校可推薦1至2名,其餘學校以1名為原則。

2.市立國中、高中(職):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每校國中教育階段可推薦1至2名;高中(職)教育階段可推薦1至2名。

八、申請收件:

(ㄧ)自公布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寄送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輔導室收(234新北市永和區永平路205號)。

(二)申請人送件資料不予退還,重要資料請以影本送件。

九、申請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如附件,可至http://www.ntpc.edu.tw/下載),並附下列文件各1式3份(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一)學校正式成績證明及學籍卡影本(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高中職組學生之成

績證明,請學校開具「成績占全班百分等級」或另繳交附件6。

(二)全戶戶籍謄本。(104年2月1日迄今)

(三)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無則免付)。

(四)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無則免付)。

(五)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六) 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全戶」:意為戶籍謄本裡的每一個人,

稅籍資料包含:(1)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服務同意書。

十、評審標準:

(一)生活狀況: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以家庭每人每月生活費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19,260元)之1.5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動產(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每戶525萬元為審查標準(依104年新北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x1.5倍)。

(二)學習表現:品德優良,表現卓越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103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

(1)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在全班前30%(含)內或成績平均75分以上(含),擇優錄取(擇優標準由委員會會議決定)。

(2)國中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含)。

(3)國小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90分以上(含)。

2.具有特殊才能,採計三年內(101至103學年度)表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

績證明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

六名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十一、評審程序:

(一)本學年度之審查:本獎助金之審議,由管理委員會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及學校代表、專家學者、社會賢達與公正人士組成審議委員會,並就申請人資格及所提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以實地訪視、面談等方式進行查核,拒絕接受訪查者取消其受獎助資格。

(二)下學年度之複查:本學年度受獎助人應於次年5月底前向本府提出學習成果及社會參與或服務之報告;另本府亦將每學年查核生活狀況及學習表現,以作為管理委員會決定是否持續提供獎助金之依據。

十二、受獎人義務:

(一)受獎助人之姓名與獲獎助事項得由本府於媒體公告或發表之,並公開頒獎。

(二)經雙方協商同意,受獎助人得參與本府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相關宣導計畫。

(三)受獎助人之進修成果,本府得於不損害受獎助人權益之情形下發表或出版。

(四) 受獎助人應主動參與服務活動,並簽署服務同意書,未簽署服務同意書,則取消其申請獎助資格。

其服務成果列入補助的條件之一,本府於3月調查受獎助人參與服務之紀錄,如無紀錄者,由學校提供機會並輔導參與,不願參與者,則取消下一學年度之受獎助資格及申請獎助資格。

本府與學校主動提供社會服務之資訊與管道,積極輔導受獎助人參與。

國小學生以參與學校服務學習活動為主,學校配合本府推動之國中小服務學習計畫,主動提供機會輔導參與。

十三、終止獎助:

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或進修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陳述不實者,得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終止繼續獎助;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領之獎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