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暨申請表件」 ,104學年度第1學期自10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止 受理申請

張貼日期:2015/8/19 上午 12:45:29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府教學字第1010027331號函發布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六、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