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參與與制度防線|工會成果紀錄
▋在制度形成前,守住護理人員權益與公共安全底線
許多影響護理人員權益的制度風險,往往在修法草案、行政指引或政策會議階段即已形成。若未及時提出意見,可能進一步影響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護理專業主體性、職業安全及病人安全。
本頁收錄護師工會於政策形成過程中的重要參與紀錄,包含修法討論、行政指引、主管機關函釋與制度防守案例。護師工會將持續透過正式發函、會議參與與政策倡議,在制度成形前即提出專業意見,守住護理人員權益與公共安全底線。
許多影響護理人員權益的制度風險,往往在修法草案、行政指引或政策會議階段即已形成。若未及時提出意見,可能進一步影響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護理專業主體性、職業安全及病人安全。
本頁收錄護師工會於政策形成過程中的重要參與紀錄,包含修法討論、行政指引、主管機關函釋與制度防守案例。護師工會將持續透過正式發函、會議參與與政策倡議,在制度成形前即提出專業意見,守住護理人員權益與公共安全底線。
以下案件為護師工會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參與討論、提出意見並留下紀錄之重要案例。這些案件雖未必形成訴訟或裁決結果,但均涉及護理人員權益、護理專業主體性、職業安全與病人安全等重大制度問題。
本案涉及衛福部預告訂定草案,擬將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認定為《護理人員法》第12條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使護理人員得將執業登記設於公會。
護師工會認為,護理人員公會雖為依法成立之專業團體,但並非護理人員實際執行業務之場所,也不是護理人員之雇主。若開放執登於公會,可能模糊實際執業地點、雇主責任、職業安全及病人安全監督。
護師工會因此正式發函衛福部提出反對意見,主張護理執業登記制度應回歸實際執業場所與責任主體。
衛福部後續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綜整回應,表示現階段維持現行制度,並持續盤點相關量能及配套。
本案涉及護理人員法第17條、第19條有關護理機構申請人與負責人制度之修法爭議。護理之家相關團體曾主張,應放寬獨立型一般護理之家之設置資格,使非護理專業人員亦得成為機構申請人,並由資深護理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
護師工會認為,護理之家經營、傳承及責任分配問題確實需要處理,但不應以降低護理機構專業設置門檻、削弱護理人員開業權及專業主體性作為解方。工會主張,相關制度改革應兼顧護理人員權益、住民安全、醫事機構專業性與公共利益,並回到契約責任、薪資待遇、管理制度及法律保障等面向處理。
本案涉及是否另訂「護理人員跨科支援原則指引」之政策討論。護師工會認為,醫院長期以跨科支援、交叉支援或臨時調動方式填補護理人力不足,已涉及勞動條件變更、職業安全與病人安全問題,不應再以行政指引方式予以制度化或正當化。
護師工會因此正式回函反對另訂跨科支援指引,並另函請衛福部就現行醫療法體制下跨科調動之適法性作成說明。衛福部後續函復指出,跨科調動屬勞動權益範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相關原則辦理;醫院亦應優先充實三班護理人力,避免經常性以支援調動作為人力不足之因應方式。
105年,衛福部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涉及診所護產人員配置方式調整。
當時草案引發護理端高度關注,尤其是「診所僅登記一間診療室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護理人員」等文字,可能使部分診所在制度上進一步放寬護理人力配置。
在護師工會正式成立以前,後來參與護師工會的重要成員與護理勞權倡議者,即透過社群發聲、圖卡宣傳、連署行動與意見寄送,主張診所每一診療室至少應配置護理人員,反對讓護理人力配置標準繼續鬆動。
此案最後雖仍修正為「門診:每二間診療室應有一人以上」,但最具爭議的「診所僅登記一間診療室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護理人員」備註並未完整進入正式制度。
對護師工會而言,這不是單純的修法紀錄,而是護理端在制度草案階段守住病人安全、護理專業與基層醫療品質的重要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