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支援高風險單位,護理師可以怎麼自保?|護理QA
▋從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看支援前醫院應該做什麼
護理人員被要求跨科支援或跨單位支援時,常見問題是:「我可以拒絕嗎?」
但如果支援地點本身可能有暴力、威脅、攻擊、騷擾、言語暴力或其他職場不法侵害風險,問題就不只是「能不能拒絕」,而是「支援安排是否安全」。
護師工會提醒,縱使雇主在一定範圍內具有調動或人力調度權限,醫院仍不能跳過職業安全的預防義務。支援安排除了要檢查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也應確認醫院是否已落實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
▋什麼是高風險支援?
高風險支援不只看單位名稱。
只要護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因病人、家屬、陪病者、住民、訪客或其他第三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就應回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角度檢查。
常見情境包括精神科病房、急診、失智照護單位、長照機構、酒藥癮或急性混亂病人照護、保護性約束或暴力風險病人照護,或護理人員被安排單獨進入病室、隔離空間、封閉空間及人力支援不易到達的場域。
醫院不能只用「病人穩定」、「只是簡單工作」、「之前也有人去過」或「護理師應該可以做」作為免責理由。真正要看的是:這個工作場域是否存在可預見的不法侵害風險。
▋醫院支援前應該先說清楚什麼?
如果醫院要安排護理人員支援高風險單位,至少應說明支援地點、工作內容、現場風險、是否有陪同人力、緊急應變方式及安全設備。
護理人員可以要求醫院確認:
一、要支援哪個單位或場域。
二、支援期間實際工作內容為何。
三、是否會接觸高風險病人、家屬或第三人。
四、是否曾發生攻擊、威脅、咆哮、脫逃、騷擾、言語暴力或醫療暴力事件。
五、是否有資深人員、原單位人員、保全或其他人員陪同。
六、若發生攻擊或威脅,應如何求助、通報與撤離。
七、是否有緊急呼叫鈴、對講機、警報器、門禁管制、監視器、安全動線或其他設備。
八、是否已提供暴力預防、溝通技巧、危機處理與緊急應變訓練。
如果這些安全條件沒有說清楚,護理人員就應提高警覺,並盡量留下文字紀錄。
▋只是簡單工作,就不用做職安措施嗎?
不是。
即使醫院安排的是整理物品、環境清潔、協助文書或其他看似簡單的工作,仍要看工作地點、工作方式與現場條件。
如果地點是在高風險病房,護理人員必須單獨進入病室,其他病人可以自由進出,現場沒有陪同人力、沒有緊急呼叫設備,也沒有事前告知應變流程,就不能只用「工作很簡單」帶過。
職安風險不只看工作名稱,也要看工作場域、接觸對象、支援條件與現場支援能力。
▋病人穩定,就代表沒有風險嗎?
不一定。
病人目前穩定,不代表完全沒有職場暴力或不法侵害風險。尤其在精神科、失智照護、急診、長照或其他高壓醫療場域,病人狀態可能受到疾病、情緒、環境、疼痛、藥物、等待時間、家屬衝突或其他因素影響。
只要工作場域存在可預見風險,醫院就應依法規劃並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同意支援後,醫院就不用負責嗎?
不是。
護理人員同意支援,不代表同意放棄職業安全。
即使護理人員曾配合排班、沒有當場拒絕或沒有立即申訴,也不代表醫院可以免除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義務。職安義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是勞工沉默、同意或配合就可以抵銷。
醫院仍應依法進行風險評估、訓練、告知、陪同、設備配置與應變流程安排。
▋護理人員可以怎麼回覆?
如果覺得支援安排不安全,建議不要只說「我不要去」或「我不想支援」,而應把問題具體化成職安條件。
可以回覆:
「我目前對該單位環境、病人風險、緊急應變流程及陪同人力尚不清楚。請先提供風險評估、工作內容、應變流程與必要安全措施後,再安排支援。」
也可以回覆:
「因本次支援涉及可能遭受不法侵害之工作場域,請先確認是否有陪同人員、緊急呼叫設備、門禁管制、暴力事件應變流程及可執行工作範圍,以保障病人安全與工作人員安全。」
重點是留下紀錄,讓問題從「個人不想支援」轉成「醫院是否補足安全條件」。
▋應保留哪些證據?
護理人員若被要求支援高風險單位,建議保留班表、支援通知、主管指示、群組訊息、工作內容說明、院內公告、職務說明書、支援單位規範、教育訓練紀錄、交接紀錄、陪同人員安排、緊急呼叫設備配置、緊急應變流程、門禁或安全設備配置、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事件通報紀錄、病房會議紀錄、事故或異常事件紀錄,以及自己曾反映安全疑慮和醫院回覆的紀錄。
如果主管是口頭通知,可以事後用訊息確認:
「剛才主管通知我今日支援○○單位,想確認本次支援工作內容、可執行範圍、現場陪同人員、緊急呼叫設備及遇到病人攻擊或威脅時的應變流程,以利安全執行工作。」
▋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嗎?
如果醫院長期要求護理人員支援高風險單位,卻沒有風險評估、教育訓練、陪同人力、警報設備或應變流程,可能涉及職業安全衛生問題。
護理人員可視情況向工會反映、向院內職安或職安衛單位反映、向地方勞工局或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申訴;若已發生攻擊、威脅、騷擾或傷害事件,也應同步保留就醫、通報、報案或事件紀錄。
▋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嗎?
可能可以,但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醫院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且已有損害護理人員權益之虞,理論上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事由。
但勞基法第14條不是一般離職工具,也不是只要主觀覺得不安全就一定成立。仍須確認醫院是否確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是否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是否有具體證據,是否在30日除斥期間內,終止意思表示是否明確,以及離職原因是否能正確記載。
如果已經準備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建議先尋求工會或法律專業協助。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要求寫正確原因嗎?
可以。
如果護理人員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屬於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離職證明文件也應正確記載離職原因。
如果醫院把離職原因寫成自請離職、個人因素、不能勝任、不適任,或其他與實際終止原因不符的內容,可能影響失業給付、後續求職、職涯評價與權益主張。必要時,可以請求醫院更正或重新開立正確證明。
▋這篇和跨科支援QA有什麼不同?
跨科支援那篇重點在於:支援是否涉及調動、護理人員是否能勝任、調動五原則如何審查,以及不熟悉單位支援時如何保留病人安全與勞動條件證據。
這一篇重點在於:支援到高風險單位時,醫院是否落實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包括風險評估、訓練、陪同、警報設備與緊急應變流程。
簡單說,前一篇看的是「能不能勝任」,這一篇看的是「安不安全」。
兩者都重要,但不是同一個問題。
▋結語
高風險支援不能建立在不清楚、不安全、沒有訓練、沒有陪同、沒有應變流程的基礎上。
支援前,護理人員應先確認:我要去哪裡、我要做什麼、現場有什麼風險、我有沒有受過訓練、有沒有人陪同、發生危險時怎麼通報、有沒有緊急呼叫設備、醫院有沒有做風險評估、醫院有沒有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以及我的工作範圍是否清楚。
同意支援,不代表同意放棄職業安全。
職業安全不是等到傷害發生後才處理。
▋延伸閱讀
若想閱讀完整分析與更多實務提醒,可參考方格子全文:《被要求支援高風險單位,護理師可以怎麼自保?|常見問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