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護理師可以加入工會嗎?|認識護師工會
▋加入工會、擔任無給職理事,和上班時間處理會務,是不同問題
很多在公立醫院、衛生所、學校或公部門服務的護理人員,都曾經擔心:
「我是公職護理師,可以加入工會嗎?」
這個問題不能用一句「可以」或「不可以」回答。
比較精確的說法是:不能僅因具有公職護理師或公務員身分,就概括否定其參與工會或護理勞權組織的可能;但具體能否加入、能否擔任會務職務、是否需要備查、是否影響本職、是否涉及利益衝突,仍須依個案身分、職務內容、服務機關規定與相關法令判斷。
首先,加入工會、擔任工會理事或監事,以及在上班時間處理工會會務,是三個不同問題。
公職護理師加入工會,並不當然等於在上班時間處理工會事務。
擔任工會無給職理事,也不當然等於違法兼職。
但如果在上班時間使用公務電話、公務電腦、公務信箱,或利用職務權力要求、強迫、暗示同仁加入任何團體,就可能產生辦公紀律、公務資源使用、行政中立或利益衝突等問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原則上應經服務機關同意;但若是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並非當然屬於違法兼職。不過,仍應注意是否須依法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也就是說,公職護理師如果擔任工會無給職理事、監事或其他會務職務,重點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職稱」,而是要看是否有報酬、是否影響本職、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是否使用公務資源,以及是否有備查需求。
另外,行政中立也不能被誤用成反工會工具。
工會不是政黨,也不是公職候選人的競選組織。公職護理師加入工會、理解工會、參與護理勞權討論,不能直接被等同於違反行政中立。
但公職護理師仍應避免在上班時間使用公務資源處理私人會務,也不應利用主管職權、職務權力或工作關係,要求、暗示或施壓同仁加入任何團體。
公立醫院或機關可以管理上班時間、工作紀律與公務資源使用。
但機關不能把「辦公紀律」擴張成不得加入工會、不得認識工會、不得討論工會,或只要提到工會就被暗示可能違反行政中立、違反服務規定或受到懲處。
如果機關用錯誤法令宣導、約談、暗示、警告或懲處威脅,讓護理人員不敢加入工會、不敢詢問工會、不敢閱讀工會資訊或不敢參與合法工會活動,就可能不只是辦公紀律問題,而是對工會組織與活動產生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
公職護理師加入工會,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確認自己的任用身分。
第二,確認工會章程與會員資格。
第三,如擔任無給職理事、監事或其他會務職務,確認是否有備查需求。
第四,避免在上班時間使用公務資源處理會務。
第五,不利用主管權力影響他人入會。
第六,如機關以錯誤法令宣導、約談或威脅懲處,應保留公告、電子郵件、群組訊息、約談通知、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據。
公職護理師需要遵守公務規範,也應該被允許在合法範圍內理解、參與並支持護理勞權。
▋重要函釋
銓敘部72年6月28日(72)臺楷銓參字第26579號函:
公務人員依社會團體章程申請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被選任為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法非禁止;但如為具監督權機關之公務人員,則對上項選任職務,宜行迴避。
▋延伸閱讀
完整法源、函釋與詳細說明,請閱讀方格子文章:
▋加入護師工會
如果你是公職護理師,或在公立醫院、衛生所、學校、公部門及相關醫療照護場域服務,曾經遇到工時、排班、職務負荷、職場安全、醫療暴力、護理人力不足、職場發聲或加入工會遭疑義等問題,建議先保留相關公告、電子郵件、群組訊息、會議紀錄、約談資料與其他證據,再尋求工會協助。
加入工會,不代表忽視公務規範;而是在合法界線內,讓護理人員不必單獨面對制度與職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