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前準備與交班時間函釋|護師工會重要倡議
▋倡議背景
護理人員在護理職場,常常不是到了表定上班時間才開始工作,也不是表定下班時間一到就能立即離開。
許多護理人員在上班前,必須先更換制服、進入單位、清點管制藥品、清點急救車、確認物品、查看病人狀況、提前核對醫囑,或提前熟悉病人臨床狀況與資訊,以利跨班別業務銜接。
下班後,也可能需要交班、整理病人資訊、完成護理紀錄、點交醫衛材或儀器、交接特殊事件或處理單位交接事項。
但實務上,部分醫療機構將這些時間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主張這只是護理人員「自己提早來」、「上班前準備」、「私人準備時間」或「下班後整理」,因此不列入工時,也不計算加班費。
護師工會認為,醫事人員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不能只看醫院如何命名,而應回到勞動法上「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提供勞務」或「是否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來判斷。
因此,護師工會於115年6月18日正式函詢勞動部,請求釐清醫事人員因醫療組織管理慣行、感染控制或執行職務必要,於正常工作時間外進行工作前準備或事後整理之時間,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護師工會原函主張
護師工會於函文中指出,醫療機構常見之工作前準備,包含:
一、因感染管制或院內規定,提前於指定場所更換制服。
二、提前清點管制藥品、急救車或相關設備。
三、提前熟悉病人臨床資訊。
四、進行跨班別之交班準備。
五、其他因醫療照護流程所必要之工作前準備或事後整理。
工會認為,這些事項若是基於醫院制度要求、單位管理慣行、主管指示、感染控制要求或臨床照護必要而發生,就不宜被醫療機構單方面認定為護理人員的私人時間。
工會並於函文中引用司法實務見解,主張我國實務對於工作時間與工作前準備時間,採取「實質支配」之判斷標準。
也就是說,重點不在於該時間是否被排在班表內,也不在於醫院稱之為準備時間、交班時間或私人時間,而在於勞工是否已經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是否提供勞務,或是否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如果護理人員已喪失對該段時間的自由支配,並且該段時間與工作內容具有高度關聯,就應回到工作時間判斷。
▋勞動部函釋重點
勞動部於115年6月30日以勞動條3字第1150012241號函回覆,並請衛生福利部轉知及輔導各醫療機構遵守相關規定。
函文重點如下:
醫事人員事前準備,例如更換制服、清點藥品等;或事後整理,例如交班準備等,如係受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
換句話說,以下事項不能當然排除在工時之外:
一、更換制服。
二、清點藥品。
三、交班準備。
四、工作前準備。
五、工作後整理。
六、受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真正的判斷重點,不是醫院說這段時間叫什麼,而是護理人員在這段時間內,是否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提供勞務,或是否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這份函釋的意義
這份函釋對護理職場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工作前準備不一定是護理人員自己的時間。
如果更換制服、清點藥品、確認物品、查看病人狀況等,是醫院制度、單位要求、主管指示或工作流程的一部分,就應回到工作時間判斷。
第二,交班準備與事後整理不應被任意排除。
護理工作具有連續性,交班、點交、紀錄與病人資訊整理,往往直接關係病人安全與照護品質。若護理人員下班後仍在完成這些工作,醫院不宜單純以「表定下班時間已到」或「未申請加班」排除工時。
第三,醫療機構應正確記錄工時並依法給付工資。
若相關時間屬於工作時間,醫療機構就應正確記錄;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也應依法處理延長工時工資。
第四,主管機關應輔導醫療機構落實規定。
本函文不是只有回覆工會,也請衛福部轉知並輔導各醫療機構遵守工時、工資及休息時間等相關規定。這代表此議題已不只是個別勞資爭議,而是醫療機構工時管理制度應被檢視的問題。
▋護師工會主張
護師工會主張:
一、醫事人員工作前準備、工作後整理及交班準備時間,應依實際狀態認定是否屬工作時間。
二、醫療機構不得以「自己提早來」、「上班前準備」、「下班後整理」、「私人準備時間」、「未申請加班」等理由,直接排除護理人員實際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
三、醫療機構應檢討差勤系統、加班申請制度、班表設計與交班制度,確保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與加班費計算符合勞動法令。
四、主管機關應持續輔導並督促醫療機構落實工時、工資及休息時間規定,避免護理人員實際工時被制度性低估。
五、醫療機構若要求護理人員提前更換制服、清點藥品、點班、確認設備或進行交班準備,即應檢視該時間是否已屬雇主指揮監督下之工作時間,並依法記錄與給付工資。
▋護理人員可以保存哪些資料?
若遇到工作前準備、清點藥品、交班準備或下班後整理未被列入工時,建議保存:
一、班表。
二、打卡紀錄。
三、交班紀錄。
四、護理紀錄完成時間。
五、清點藥品或物品紀錄。
六、急救車或管制藥品點班紀錄。
七、主管指示或群組訊息。
八、加班申請紀錄。
九、加班系統限制截圖。
十、薪資明細與加班費計算資料。
十一、醫院工作規則、差勤規範或交班規定。
十二、院內要求更換制服、進入單位或提前準備之相關規範。
資料越完整,越有機會說明這段時間是否實際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提供勞務,以及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
▋結語
更換制服、清點藥品、交班準備,不應被簡單視為護理人員自己的時間。
只要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就應回到工作時間認定。
工作時間應被正確記錄。
工資與加班費應依法給付。
護師工會將持續透過函詢、倡議、案例整理與制度監督,推動醫療機構正確面對護理人員實際工時,讓護理勞動被看見,也被依法保障。
▋相關資料
一、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115年6月18日護師工會字第1150000045號函。
二、勞動部115年6月30日勞動條3字第11500122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