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前準備與交班時間函釋|護師工會重要倡議

▋倡議背景

護理人員在護理職場,常常不是到了表定上班時間才開始工作,也不是表定下班時間一到就能立即離開。

許多護理人員在上班前,必須先更換制服、進入單位、清點管制藥品、清點急救車、確認物品、查看病人狀況、提前核對醫囑,或提前熟悉病人臨床狀況與資訊,以利跨班別業務銜接。

下班後,也可能需要交班、整理病人資訊、完成護理紀錄、點交醫衛材或儀器、交接特殊事件或處理單位交接事項。

但實務上,部分醫療機構將這些時間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主張這只是護理人員「自己提早來」、「上班前準備」、「私人準備時間」或「下班後整理」,因此不列入工時,也不計算加班費。

護師工會認為,醫事人員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不能只看醫院如何命名,而應回到勞動法上「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提供勞務」或「是否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來判斷。

因此,護師工會於115年6月18日正式函詢勞動部,請求釐清醫事人員因醫療組織管理慣行、感染控制或執行職務必要,於正常工作時間外進行工作前準備或事後整理之時間,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護師工會原函主張

護師工會於函文中指出,醫療機構常見之工作前準備,包含:

工會認為,這些事項若是基於醫院制度要求、單位管理慣行、主管指示、感染控制要求或臨床照護必要而發生,就不宜被醫療機構單方面認定為護理人員的私人時間。

工會並於函文中引用司法實務見解,主張我國實務對於工作時間與工作前準備時間,採取「實質支配」之判斷標準。

也就是說,重點不在於該時間是否被排在班表內,也不在於醫院稱之為準備時間、交班時間或私人時間,而在於勞工是否已經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是否提供勞務,或是否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如果護理人員已喪失對該段時間的自由支配,並且該段時間與工作內容具有高度關聯,就應回到工作時間判斷。

▋勞動部函釋重點

勞動部於115年6月30日以勞動條3字第1150012241號函回覆,並請衛生福利部轉知及輔導各醫療機構遵守相關規定。

函文重點如下:

醫事人員事前準備,例如更換制服、清點藥品等;或事後整理,例如交班準備等,如係受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

換句話說,以下事項不能當然排除在工時之外:

真正的判斷重點,不是醫院說這段時間叫什麼,而是護理人員在這段時間內,是否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提供勞務,或是否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這份函釋的意義

這份函釋對護理職場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更換制服、清點藥品、確認物品、查看病人狀況等,是醫院制度、單位要求、主管指示或工作流程的一部分,就應回到工作時間判斷。

護理工作具有連續性,交班、點交、紀錄與病人資訊整理,往往直接關係病人安全與照護品質。若護理人員下班後仍在完成這些工作,醫院不宜單純以「表定下班時間已到」或「未申請加班」排除工時。

若相關時間屬於工作時間,醫療機構就應正確記錄;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也應依法處理延長工時工資。

本函文不是只有回覆工會,也請衛福部轉知並輔導各醫療機構遵守工時、工資及休息時間等相關規定。這代表此議題已不只是個別勞資爭議,而是醫療機構工時管理制度應被檢視的問題。

▋護師工會主張

護師工會主張:

▋護理人員可以保存哪些資料?

若遇到工作前準備、清點藥品、交班準備或下班後整理未被列入工時,建議保存:

資料越完整,越有機會說明這段時間是否實際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提供勞務,以及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

▋結語

更換制服、清點藥品、交班準備,不應被簡單視為護理人員自己的時間。

只要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就應回到工作時間認定。

工作時間應被正確記錄。

工資與加班費應依法給付。

護師工會將持續透過函詢、倡議、案例整理與制度監督,推動醫療機構正確面對護理人員實際工時,讓護理勞動被看見,也被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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