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 N95 口罩職災案|調解筆錄與職災求償權案例
▋護理人員感染肺結核、過期防護具與勞資調解風險
本案是護師工會曾協助處理的一起護理人員職業災害案件。案件涉及護理師於醫院任職期間照顧肺結核病患,後續感染肺結核,並主張醫院提供過期 N95 口罩,未盡職業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的重要性,不只在於法院最後認定護理師感染肺結核屬於職業災害,也不只在於醫院提供之 N95 口罩已過期 8、9 年。更重要的是,這起案件同時提醒護理人員:職災求償不只要證明疾病與工作有關,也要注意勞資調解筆錄中的文字,是否可能影響日後權利主張。
在一審中,法院曾因勞資調解筆錄記載「勞資雙方僱傭期間任何請求權均拋棄」,認定護理師已拋棄職災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駁回其請求。到了二審,法院進一步檢視調解當日實際討論內容,認為該次調解處理的是資遣費、預告工資與終止僱傭關係問題,並未具體討論職災損害賠償,因此不能僅憑概括拋棄文字,認定護理師已放棄職災求償權。
本案對護理人員具有重要實務意義:防護具是否合格,是職業安全問題;調解筆錄怎麼寫,則可能決定日後是否還能主張職災補償、損害賠償或其他勞動權利。
▋案件背景:護理師照顧肺結核病患後感染肺結核
本案發生於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屏東民眾診療服務處,也就是一般常稱的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本案護理師自民國 95 年起受僱於醫院擔任病房護理師。依判決整理,其於 105 年間在內科部門擔任綜合病房護理師,期間曾照顧肺結核病患。後續該名護理師因發燒、咳嗽有痰就診,經診斷後發現罹患肺結核,並住院治療,出院後仍需休養一段時間才返回工作。
案件中,兩造不爭執的重要事實包括:醫院並非衛福部「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患指定醫院」,沒有負壓隔離病房,但有收治肺結核病患;醫院提供給該名護理師使用的口罩,已經過期 8、9 年。
不過,本案必須特別說明:法院最後並不是以「醫院未設負壓隔離病房」作為認定醫院應負責任的主要理由。二審法院認為,醫院雖未設負壓隔離病房,但有設置簡易型隔離病房及後續轉診安排,尚難僅因未設負壓隔離病房,即直接認定造成職災結果。
本案真正被法院重視的核心,是醫院提供過期 8、9 年的 N95 口罩給照顧肺結核病患的護理人員使用。
▋過期 N95 口罩不是行政小事,而是職業安全問題
本案中,醫院不否認提供給護理師使用的 N95 口罩已經過期 8、9 年。醫院雖主張,該批口罩事後送驗後仍有一定防護效率,因此不能認為醫院應負責任。然而,二審法院並未採納此一抗辯。
法院認為,N95 口罩屬於醫療器材;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即屬不良醫療器材。醫院提供給護理人員使用的 N95 口罩既然已過期 8、9 年,即難認醫院已善盡職業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也指出,醫院事後送驗的口罩樣品,不能直接證明護理師當時實際配戴的過期口罩,仍具有相同防護效果。更何況,N95 口罩超過有效期限後,可能因時間經過或保存不當,造成材質弱化、疲乏,影響密合度,進而減損防護效果。
因此,本案提醒醫療機構:防護具管理不是單純的倉儲或行政問題。當醫院安排護理人員照顧具有感染風險的病人,就應提供合格、有效且足以降低風險的防護具。
對護理人員而言,如果單位提供過期防護用品,應儘量保留口罩外盒、效期標示、領用紀錄、單位公告、主管指示、通訊紀錄及相關就醫資料。這些資料在後續職災認定、職業病診斷或損害賠償程序中,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一審敗訴原因:職災爭議被調解筆錄擋下
本案一審之所以敗訴,關鍵並不是法院直接認定護理師沒有職災,也不是法院認定醫院提供過期 N95 口罩沒有問題。
一審真正重視的是先前的勞資調解筆錄。
該名護理師曾與醫院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當時,醫院以護理師違反工作規則、不配合正常工作指派等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終止勞動關係,並願意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該次調解最後成立,調解內容包括終止僱傭關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對終止僱傭關係原因保密等事項。調解筆錄中並記載:「針對本件爭議,勞資雙方不再提出任何異議」,括號內另載「勞資雙方僱傭期間任何請求權均拋棄」。
一審法院認為,護理師既然在調解筆錄上簽名,且筆錄中已記載「僱傭期間任何請求權均拋棄」,即代表其已拋棄受僱期間得對醫院行使的一切請求權。由於感染肺結核發生於受僱期間,因此職災損害賠償請求權也被一併拋棄。
因此,一審法院並未再深入審查是否構成職災、醫院是否有過失、過期 N95 口罩是否與感染肺結核具有因果關係,而是直接駁回護理師的請求。
這也是本案最重要的實務警訊之一:勞資調解筆錄中的概括拋棄條款,可能對勞工權利產生重大影響。
▋調解筆錄不能只看金額,更要看文字範圍
在勞資爭議調解中,調解筆錄常會出現類似文字,例如「雙方其餘請求均拋棄」、「雙方就本件爭議不再提出任何異議」等。
這些文字看似只是結案用語,但在法律效果上,可能直接影響勞工日後能否再主張其他權利。
如果調解筆錄寫的是「雙方僅就本件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爭議達成調解,並就該部分不再提出異議」,則範圍相對明確,通常可以理解為只處理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不當然及於其他尚未處理的請求。
但如果調解筆錄寫的是「勞資雙方僱傭期間任何請求權均拋棄」,文字範圍就非常廣。雇主日後可能主張,勞工在整個受僱期間發生的各種請求權,包括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勞退差額、職業災害補償、職業病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都已經一併拋棄。
因此,調解筆錄真正要看的,不只是雙方最後談成多少錢,而是本次調解的標的是什麼、筆錄處理的是哪一項請求、哪些請求已經結清、哪些請求仍然保留,以及有沒有出現超出本次爭議範圍的概括拋棄條款。
護理人員若在調解中僅處理資遣費、預告工資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應要求筆錄明確寫清楚調解範圍。例如:
「雙方僅就本次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爭議達成調解。」
調解當下少寫一句話,後續可能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訴訟成本補救。這也是工會陪同調解的重要原因。
▋二審翻轉:調解沒有處理職災,就不能認定已拋棄
本案二審翻轉一審判斷。
高雄高分院認為,不能只因調解筆錄中有「僱傭期間任何請求權均拋棄」文字,就直接認定護理師已經放棄職災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院回到該次調解的實際內容,認為該次調解是由醫院聲請,目的在於終止雙方勞動關係,並處理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項。換句話說,該次調解處理的是勞動契約終止問題,而不是職災損害賠償問題。
二審法院也參酌調解紀錄者、調解委員以及陪同護理師出席調解的護師工會理事長證述,認定該次調解過程中,並未具體討論職災損害賠償事項。
因此,法院認為不能僅憑概括拋棄文字,就認定護理師已經明確放棄職災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個判斷對勞工非常重要。它提醒我們,調解筆錄固然重要,但法院在具體案件中,仍可能回到調解當日的實際討論範圍、爭議標的與當事人真意,判斷某一項權利是否真的已經被拋棄。
本案也顯示,工會陪同調解並不只是形式上的陪伴。工會可以協助會員確認調解範圍、釐清爭議項目、提醒不要簽下過度寬泛的拋棄條款,並在必要時協助還原當天調解過程。
▋法院認定:肺結核屬職災,過期 N95 與感染有相當因果關係
在確認護理師未拋棄職災求償權後,二審法院進一步審查職災實體爭點。
法院認定,該名護理師於工作期間確實照顧肺結核病患,後續至高醫職業環境醫學科求診,醫師依其照顧開放性肺結核病患經過、累積暴露時間、病房狀態及接觸史等資料,推斷疾病可能與工作相關,並確診為職業病。護理師申請勞保職業病傷病給付,也經勞保局核給。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護理師主張其感染肺結核屬職業災害,堪信為真。
接著,法院進一步認定,醫院提供過期 8、9 年的 N95 口罩,屬於提供過期不良醫療器材,與護理師感染肺結核之間尚難排除因果關係。醫院不能僅以事後送驗部分過期口罩仍具一定防護效率,即證明護理師當時實際使用的口罩仍具有足夠防護效果。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醫院提供過期 N95 口罩與護理師感染肺結核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難認醫院已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本案對醫療機構具有警示意義。當醫院安排護理人員照顧具有傳染風險的病人時,必須提供合格且有效的防護具。不能因防護具外觀看似仍可使用,就忽略有效期限、保存狀態、密合度及實際防護效果。
▋為什麼最後只判 6 萬元?
雖然二審法院認定護理師感染肺結核屬職災,也認定醫院提供過期 N95 口罩與感染肺結核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最後判給的精神慰撫金為 6 萬元。
原因在於,法院同時認定護理師與有過失。
所謂「與有過失」,是指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一定責任,因此法院可能減輕賠償金額。本案中,護理師自承未於每次進出病房時均配戴適當防護具,法院因此認為其對感染結果亦有部分責任,並認定其應自行承擔 7 成責任。
本案的判賠金額並不高,也有與有過失的問題。但本案的制度意義仍然重要。
法院確認:護理師因工作暴露感染肺結核,可以構成職業災害;醫院提供過期 N95 口罩,可能違反職業安全義務;調解筆錄中的概括拋棄文字,也不能脫離實際調解範圍而無限擴張解釋。
本案真正值得記錄的價值,不在於金額,而在於它呈現了護理人員職災案件中常見的三個問題:防護是否足夠、證據是否完整、調解是否不當放棄權利。
▋本案對護理人員的提醒
第一,遇到疑似職災或職業病,應及早保留資料。
包含班表、病人接觸紀錄、防護具效期照片、領用紀錄、單位公告、主管指示、感染管制資料、就醫紀錄、診斷證明、職業醫學科評估、勞保職業傷病給付資料,以及向主管反映之紀錄。
第二,調解筆錄一定要看清楚。
調解時不能只看金額,也不能只看是否拿到資遣費、預告工資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還有加班費、職災、勞退、職業病、侵權損害賠償或其他爭議尚未處理,應在筆錄中明確保留。
第三,防護具不是小事。
如果醫院提供過期、破損、尺寸不合或防護效果有疑義的防護具,護理人員應儘量保留證據,並透過單位內部、工會或主管機關反映。
第四,工會陪同具有實際功能。
工會可以協助會員整理爭點、確認調解範圍、檢查筆錄文字、保存調解脈絡,並在後續程序中協助還原案件事實。對單一護理人員而言,這些支持往往是能否繼續主張權利的重要關鍵。
▋工會立場
護師工會認為,護理人員在照顧病人時承擔高度專業責任,醫療機構也應承擔相對應的職業安全保障責任。
醫院不能只要求護理人員進入高風險照護現場,卻未提供合格且有效的防護設備。防護具是護理人員職業安全的基本底線。
同時,勞資調解也不能只求快速結案。當調解筆錄涉及權利拋棄、保密、終止僱傭關係、資遣費或其他金錢給付時,應明確確認調解標的與保留事項,避免勞工在資訊不對等與壓力下,不明不白放棄其他權利。
護師工會將持續協助會員處理職業災害、防護具不足、感染風險、勞資調解、職場不法侵害及其他護理職場權益事件,並持續提醒護理人員:遇到爭議時,應保留資料、釐清權利、謹慎簽署文件,並儘早尋求協助。
▋閱讀完整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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