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信仰告白
第 一 章 信仰告白
第 一 條
第 一 條
聖經-這神聖的經典,都是由 神所默示的,是我們唯一信仰和宣講的指導原則。
聖經-這神聖的經典,都是由 神所默示的,是我們唯一信仰和宣講的指導原則。
(提後三16.加六16)
(提後三16.加六16)
1. 三位一體的 神:聖父、聖子、聖靈。(根據太二十八19.林後十三14)
1. 三位一體的 神:聖父、聖子、聖靈。(根據太二十八19.林後十三14)
2. 耶穌基督, 神的兒子(路-35.羅-4),我們的救主和贖罪者(賽五十三5-6 .林後
2. 耶穌基督, 神的兒子(路-35.羅-4),我們的救主和贖罪者(賽五十三5-6 .林後
五18-19.21),祂復活(林前十五3-5.徒-3),祂再要來(帖前四13-18)。
五18-19.21),祂復活(林前十五3-5.徒-3),祂再要來(帖前四13-18)。
3. 人類絕對需要稱義和重生。(羅三19-26.約三.5-7)
3. 人類絕對需要稱義和重生。(羅三19-26.約三.5-7)
4. 相信者受浸(洗)禮。(可十六15-16.羅六1-4.徒二37-39)
4. 相信者受浸(洗)禮。(可十六15-16.羅六1-4.徒二37-39)
5. 已受洗者方可領聖餐°(徒二37-42`林前十一27-29)
5. 已受洗者方可領聖餐°(徒二37-42`林前十一27-29)
6. 聖靈的充滿和諸般恩賜。(徒-8.弗五18.林前十二4-11.十四1)
6. 聖靈的充滿和諸般恩賜。(徒-8.弗五18.林前十二4-11.十四1)
7. 成聖就是 神在我們裡面為我們成就的一種工作。(林前-30.帖前五23)
7. 成聖就是 神在我們裡面為我們成就的一種工作。(林前-30.帖前五23)
8. 死人復活。(約五25-29.十五20-23)
8. 死人復活。(約五25-29.十五20-23)
9. 末日的審判和永刑(啟二十11-15.太二十五46),新天新地的降臨(啟二十一1)。
9. 末日的審判和永刑(啟二十11-15.太二十五46),新天新地的降臨(啟二十一1)。
第 二 章 總則
第 二 章 總則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本會以遵照聖經詔示,設立之所屬教會組織之法人團體, 並設立分事務所於各教會。
本會以遵照聖經詔示,設立之所屬教會組織之法人團體, 並設立分事務所於各教會。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本會以廣傳基督福音,建立自治,自養,自傳之教會為宗旨。
本會以廣傳基督福音,建立自治,自養,自傳之教會為宗旨。
第 五 條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新竹市30024延平路一段123號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新竹市30024延平路一段123號
第 三 章 年議會
第 三 章 年議會
第 六 條
第 六 條
年議會由各教會選派之年議會代表組成之。
年議會由各教會選派之年議會代表組成之。
第 七 條
第 七 條
年議會之權責如下:
年議會之權責如下:
1. 年議會為本會之最高立法及決策機構,制定修改各類法規,審查執行委員會之預決算
1. 年議會為本會之最高立法及決策機構,制定修改各類法規,審查執行委員會之預決算
及議案。
及議案。
2. 規定各行政機構,委員會之權限及義務。
2. 規定各行政機構,委員會之權限及義務。
3. 維護本會信仰。
3. 維護本會信仰。
4. 規定教會之設立,委員會之設立,廢止與合併事項。
4. 規定教會之設立,委員會之設立,廢止與合併事項。
6. 制定財產管理方案,並規定捐輸及募捐辦法。
6. 制定財產管理方案,並規定捐輸及募捐辦法。
7. 諮詣本會所屬各部會事工報告。
7. 諮詣本會所屬各部會事工報告。
8. 執行本會各項選舉。
8. 執行本會各項選舉。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年議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之,必要時得由代表中互推產生之。
年議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之,必要時得由代表中互推產生之。
第 九 條
第 九 條
年議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或經三分之二代表聯署召開之。
年議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或經三分之二代表聯署召開之。
第 四 章 執行委員會
第 四 章 執行委員會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年議會於休會期間,應設置執行委員會,執行年議會決議事項,監督各機構並綜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年議會於休會期間,應設置執行委員會,執行年議會決議事項,監督各機構並綜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1. 負責執行年議會之決議案。
1. 負責執行年議會之決議案。
2. 商討並辦理本會之各項事工或特別事務。
2. 商討並辦理本會之各項事工或特別事務。
3. 督促並查閱各教會之教務財務等。
3. 督促並查閱各教會之教務財務等。
4. 負責教會傳道人事之調整。
4. 負責教會傳道人事之調整。
第 十一 條
第 十一 條
執行委員會暫設七名委員(其中四人為傳道者,主席在內)由年議會代表選舉產生之。
執行委員會暫設七名委員(其中四人為傳道者,主席在內)由年議會代表選舉產生之。
第 十二 條
第 十二 條
執行委員會負責推動行政、傳道、教育、宣教、文宣、青年、財福等部聖工發展有關事工。
執行委員會負責推動行政、傳道、教育、宣教、文宣、青年、財福等部聖工發展有關事工。
第 五 章 財團法人董事會
第 五 章 財團法人董事會
第 十三 條
第 十三 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隸屬年議會,為本法定財產監理機構。
財團法人董事會隸屬年議會,為本法定財產監理機構。
第 六 章 教會
第 六 章 教會
第 十四 條
第 十四 條
本會所屬教會由悔改信主,經洗禮之聖徒組成之。
本會所屬教會由悔改信主,經洗禮之聖徒組成之。
第 十五 條
第 十五 條
本會所屬教會應每主日舉行禮拜,施行聖禮,宣講上帝真道,遵行基督教訓,推展基督所託 聖工為其職任。
本會所屬教會應每主日舉行禮拜,施行聖禮,宣講上帝真道,遵行基督教訓,推展基督所託 聖工為其職任。
第 七 章 會友
第 七 章 會友
第 十六 條
第 十六 條
凡經本會所屬教會引領信主,且接受洗禮,或遷籍被接納之信徒,享有本會所賦與之權利, 並盡本會所定之義務。
凡經本會所屬教會引領信主,且接受洗禮,或遷籍被接納之信徒,享有本會所賦與之權利, 並盡本會所定之義務。
第 八 章 執事
第 八 章 執事
第 十七 條
第 十七 條
本會所屬教會應按本會法規選出執事,協理教會教務。
本會所屬教會應按本會法規選出執事,協理教會教務。
第 九 章 傳道人
第 九 章 傳道人
第 十八 條
第 十八 條
本會傳道人應以信仰純正,負有傳道使命,樂意接受本會法規者任之。
本會傳道人應以信仰純正,負有傳道使命,樂意接受本會法規者任之。
第 十九 條
第 十九 條
本會傳道人之職位依序為傳道`教師及牧師。
本會傳道人之職位依序為傳道`教師及牧師。
第 十 章 宣教士
第 十 章 宣教士
第 二十 條
第 二十 條
本會傳道人,受本會選派,往國外傳道者為
本會傳道人,受本會選派,往國外傳道者為
宣教士。
宣教士。
第 十一 章 經費
第 十一 章 經費
第 廿一 條
第 廿一 條
本會經費由所屬教會按規定繳交,及由其他捐獻充之。
本會經費由所屬教會按規定繳交,及由其他捐獻充之。
第 十二 章 修改
第 十二 章 修改
第 廿二 條
第 廿二 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年議會代表五分之一書面連署,經年議會代表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方為有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年議會代表五分之一書面連署,經年議會代表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 廿三 條
第 廿三 條
本章程經年議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之。〈108年3月23日年議會修章通過〉
本章程經年議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之。〈108年3月23日年議會修章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