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信仰告白

第 一 條

聖經-這神聖的經典,都是由 神所默示的,是我們唯一信仰和宣講的指導原則。

(提後三16.加六16)

1. 三位一體的 神:聖父、聖子、聖靈。(根據太二十八19.林後十三14)

2. 耶穌基督, 神的兒子(路-35.羅-4),我們的救主和贖罪者(賽五十三5-6 .林後

五18-19.21),祂復活(林前十五3-5.徒-3),祂再要來(帖前四13-18)。

3. 人類絕對需要稱義和重生。(羅三19-26.約三.5-7)

4. 相信者受浸(洗)禮。(可十六15-16.羅六1-4徒二37-39)

5. 已受洗者方可領聖餐°(徒二37-42`林前十一27-29)

6. 聖靈的充滿和諸般恩賜。(徒-8.弗五18.林前十二4-11.十四1)

7. 成聖就是 神在我們裡面為我們成就的一種工作。(林前-30.帖前五23)

8. 死人復活。(約五25-29.十五20-23)

9. 末日的審判和永刑(啟二十11-15.太二十五46),新天新地的降臨(啟二十一1)。

第 二 章 總則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遵照聖經詔示,設立之所屬教會組織之法人團體, 並設立分事務所於各教會。

第 四 條

本會以廣傳基督福音,建立自治,自養,自傳之教會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新竹市30024延平路一段123號


第 三 章 年議會

第 六 條

年議會由各教會選派之年議會代表組成之。

第 七 條

年議會之權責如下:

1. 年議會為本會之最高立法及決策機構,制定修改各類法規,審查執行委員會之預決算

及議案。

2. 規定各行政機構,委員會之權限及義務。

3. 維護本會信仰。

4. 規定教會之設立,委員會之設立,廢止與合併事項。

6. 制定財產管理方案,並規定捐輸及募捐辦法。

7. 諮詣本會所屬各部會事工報告。

8. 執行本會各項選舉。

第 八 條

年議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之,必要時得由代表中互推產生之。

第 九 條

年議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或經三分之二代表聯署召開之。


第 四 章 執行委員會

第 十 條

年議會於休會期間,應設置執行委員會,執行年議會決議事項,監督各機構並綜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1. 負責執行年議會之決議案。

2. 商討並辦理本會之各項事工或特別事務。

3. 督促並查閱各教會之教務財務等。

4. 負責教會傳道人事之調整。

第 十一 條

執行委員會暫設七名委員(其中四人為傳道者,主席在內)由年議會代表選舉產生之。

第 十二 條

執行委員會負責推動行政、傳道、教育、宣教、文宣、青年、財福等部聖工發展有關事工。

第 五 章 財團法人董事會

第 十三 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隸屬年議會,為本法定財產監理機構。

第 六 章 教會

第 十四 條

本會所屬教會由悔改信主,經洗禮之聖徒組成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所屬教會應每主日舉行禮拜,施行聖禮,宣講上帝真道,遵行基督教訓,推展基督所託 聖工為其職任。

第 七 章 會友

第 十六 條

凡經本會所屬教會引領信主,且接受洗禮,或遷籍被接納之信徒,享有本會所賦與之權利, 並盡本會所定之義務。

第 八 章 執事

第 十七 條

本會所屬教會應按本會法規選出執事,協理教會教務。

第 九 章 傳道人

第 十八 條

本會傳道人應以信仰純正,負有傳道使命,樂意接受本會法規者任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傳道人之職位依序為傳道`教師及牧師。

第 十 章 宣教士

第 二十 條

本會傳道人,受本會選派,往國外傳道者為

宣教士。

第 十一 章 經費

第 廿一 條

本會經費由所屬教會按規定繳交,及由其他捐獻充之。

第 十二 章 修改

第 廿二 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年議會代表五分之一書面連署,經年議會代表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 廿三 條

本章程經年議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之。〈108年3月23日年議會修章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