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人進修辦法

第 一 條

本進修辦法分為:在職進職、不牧會進修、選送進修等四種。

第 二 條

傳道人於牧會期間,可向傳道部報備後於週間進行在職進修,但以不超過二學科為限。

第 三 條

傳道人事奉滿三年,得申請帶職進修,間仍負牧會之責。經核准者可支傳道生活費百分之八十,

畢業後至少需在本會服事進修之年數。

第 四 條

傳道人事奉三年,經申請核准不牧會進修者,進修期間得予留職停薪。

第 五 條

凡本會選送進修者,經簽訂合約並同意畢業後在本會服事進修之年數,得由執行委員酌予補助

其經費。

第 六 條

傳道人經申請核准進修者,其年資及退休權益與連續服事同。但不牧會進修者,其進修期間

不計算年資。

第 七 條

傳道人進修期間,仍應出席年議會,但不牧會進修者得以列席。除在職進修者外,

其餘進修者不具執行委員候選資格。

第 八 條

現任執行委員於任期內不得申請進修。

第 九 條

為鼓勵傳道人讀書,教會每年得補助購書款之半,以不超過五仟元為限。

第 十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中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