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堂貸款基金管理規則
建堂貸款基金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建堂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建堂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宗旨為籌募及妥善管理運用建堂貸款基金。
宗旨為籌募及妥善管理運用建堂貸款基金。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本會直接隸屬於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執行委員會。
本會直接隸屬於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執行委員會。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基督教中華聖潔會辦公處內。
本會會址設於基督教中華聖潔會辦公處內。
第 二 章 工作
第 二 章 工作
第 五 條
第 五 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立總務、財務、審查等三部門,分別職掌。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立總務、財務、審查等三部門,分別職掌。
甲 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甲 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1) 辦理本會文書、庶務事項。
(1) 辦理本會文書、庶務事項。
(2) 保管有關記錄、資料。
(2) 保管有關記錄、資料。
(3) 工作的籌劃及推展。
(3) 工作的籌劃及推展。
乙 財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乙 財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1) 辦理會計、出納事項。
(1) 辦理會計、出納事項。
(2) 籌募基金。
(2) 籌募基金。
丙 審查組:掌理下列項目:
丙 審查組:掌理下列項目:
(1) 制定貸款標準。
(1) 制定貸款標準。
(2) 代款對象之調查工作。
(2) 代款對象之調查工作。
(3) 其他有關審查工作。
(3) 其他有關審查工作。
第 三 章 組織
第 三 章 組織
第 六 條
第 六 條
本會設人員七人:除瑞典聖潔會差會代表一人外,由中華聖潔會或(財團法人代表)主席、
本會設人員七人:除瑞典聖潔會差會代表一人外,由中華聖潔會或(財團法人代表)主席、
財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代表等五人組成之。財務執行委員為主席,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財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代表等五人組成之。財務執行委員為主席,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第 七 條
本規則所謂之「建堂」除指新建及重建禮拜堂及附屬建物外,並包括購置建堂用地
本規則所謂之「建堂」除指新建及重建禮拜堂及附屬建物外,並包括購置建堂用地
及充作為禮拜堂之現成樓房或住宅。
及充作為禮拜堂之現成樓房或住宅。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凡本會所屬教會經設立滿二年,自備建堂經費三分之一以上,得申請建堂貸款。
凡本會所屬教會經設立滿二年,自備建堂經費三分之一以上,得申請建堂貸款。
第 九 條
第 九 條
擬申請建堂貸款之教會,先由執事會擬妥建堂計劃,並擬定貨款金額及償還辦法後,經該教會
擬申請建堂貸款之教會,先由執事會擬妥建堂計劃,並擬定貨款金額及償還辦法後,經該教會
信徒大會同意,送交本會辦理之。
信徒大會同意,送交本會辦理之。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建堂貸款訂明利率為息百分之?並立全體執事為保證人,限於建堂五年內連本帶利全部還清,
建堂貸款訂明利率為息百分之?並立全體執事為保證人,限於建堂五年內連本帶利全部還清,
建堂經五年仍無法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建堂經五年仍無法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 十一 條
第 十一 條
獲建堂貸款教會於限期內無法經濟自立並還貸款,經執行委員會及年議會決定關閉者,
獲建堂貸款教會於限期內無法經濟自立並還貸款,經執行委員會及年議會決定關閉者,
本委員會得將該教會之不動產出賣充作建堂貸款基金。
本委員會得將該教會之不動產出賣充作建堂貸款基金。
第 十二 條
第 十二 條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應妥善管理保持幣值,應以「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名義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應妥善管理保持幣值,應以「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名義
存入銀行定期優利存款。
存入銀行定期優利存款。
第 十三 條
第 十三 條
本會建堂貸款除購建堂用地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動用,或投資做營利事業及建堂以外之貸款。
本會建堂貸款除購建堂用地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動用,或投資做營利事業及建堂以外之貸款。
第 十四 條
第 十四 條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按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之。但至少每年應開會一次,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按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之。但至少每年應開會一次,
以便報告基金之管理運用儲存情形。
以便報告基金之管理運用儲存情形。
第 十五 條
第 十五 條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得隨時接受國內外信徒或教會團體之捐獻。並由執行委員會編列預算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得隨時接受國內外信徒或教會團體之捐獻。並由執行委員會編列預算
由財經部撥充之。
由財經部撥充之。
第 十六 條
第 十六 條
本委員會(行政)經費由財務部統籌統支,不得動用本基金。
本委員會(行政)經費由財務部統籌統支,不得動用本基金。
第 十七 條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另定之。
本辦法實施細則另定之。
第 十八 條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年議會修定之。(76‧03‧29通過〉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年議會修定之。(76‧03‧29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