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堂貸款基金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建堂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 二 條

宗旨為籌募及妥善管理運用建堂貸款基金。

第 三 條

本會直接隸屬於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執行委員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基督教中華聖潔會辦公處內。

第 二 章 工作

第 五 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立總務、財務、審查等三部門,分別職掌。

甲 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1) 辦理本會文書、庶務事項。

(2) 保管有關記錄、資料。

(3) 工作的籌劃及推展。

乙 財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1) 辦理會計、出納事項。

(2) 籌募基金。

丙 審查組:掌理下列項目:

(1) 制定貸款標準。

(2) 代款對象之調查工作。

(3) 其他有關審查工作。

第 三 章 組織

第 六 條

本會設人員七人:除瑞典聖潔會差會代表一人外,由中華聖潔會或(財團法人代表)主席、

財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代表等五人組成之。財務執行委員為主席,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本規則所謂之「建堂」除指新建及重建禮拜堂及附屬建物外,並包括購置建堂用地

及充作為禮拜堂之現成樓房或住宅。

第 八 條

凡本會所屬教會經設立滿二年,自備建堂經費三分之一以上,得申請建堂貸款。

第 九 條

擬申請建堂貸款之教會,先由執事會擬妥建堂計劃,並擬定貨款金額及償還辦法後,經該教會

信徒大會同意,送交本會辦理之。

第 十 條

建堂貸款訂明利率為息百分之?並立全體執事為保證人,限於建堂五年內連本帶利全部還清,

建堂經五年仍無法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 十一 條

獲建堂貸款教會於限期內無法經濟自立並還貸款,經執行委員會及年議會決定關閉者,

本委員會得將該教會之不動產出賣充作建堂貸款基金。

第 十二 條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應妥善管理保持幣值,應以「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名義

存入銀行定期優利存款。

第 十三 條

本會建堂貸款除購建堂用地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動用,或投資做營利事業及建堂以外之貸款。

第 十四 條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按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之。但至少每年應開會一次,

以便報告基金之管理運用儲存情形。

第 十五 條

本會建堂貸款基金得隨時接受國內外信徒或教會團體之捐獻。並由執行委員會編列預算

由財經部撥充之。

第 十六 條

本委員會(行政)經費由財務部統籌統支,不得動用本基金。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另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年議會修定之。(76‧03‧29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