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職者聘請任用辦法
傳道職者聘請任用辦法
第 一 章 任用
第 一 章 任用
第 一 條
第 一 條
本會傳道人之職位依序為傳道、教師和牧師。
本會傳道人之職位依序為傳道、教師和牧師。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凡經正式神學院畢業者按其程度分為傳道、教師和牧師等職。並皆可施行聖餐
凡經正式神學院畢業者按其程度分為傳道、教師和牧師等職。並皆可施行聖餐
(唯傳道僅可在本身服事之教會施行),及其他典禮事宜。唯牧師可主持浸(洗)禮。
(唯傳道僅可在本身服事之教會施行),及其他典禮事宜。唯牧師可主持浸(洗)禮。
第 三條
第 三條
傳道需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晉任。
傳道需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晉任。
1. 凡正式之神學院(四年制)畢業,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以上者,得以傳道之職位任
1. 凡正式之神學院(四年制)畢業,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以上者,得以傳道之職位任
用。凡傳道服務滿兩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成績優良者,得晉升教師之職位。
用。凡傳道服務滿兩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成績優良者,得晉升教師之職位。
2. 凡獲有道學碩士、神學碩士、神學博士學位者服務滿一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後, 得以教師
2. 凡獲有道學碩士、神學碩士、神學博士學位者服務滿一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後, 得以教師
之職位任用。
之職位任用。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教師晉任牧師職最低不得少於三年,且於所服事之教會以正道教導 `忠心牧養,由該教會之執事會提出申請,經執行委員會依其教會成長情況審核通過後,按立牧職。
教師晉任牧師職最低不得少於三年,且於所服事之教會以正道教導 `忠心牧養,由該教會之執事會提出申請,經執行委員會依其教會成長情況審核通過後,按立牧職。
第 二 章 聘用
第 二 章 聘用
第 六 條
第 六 條
凡地方教會聘用傳道人,應聘人需先交下列各文件予該地方教會執事會與執行委員會。
凡地方教會聘用傳道人,應聘人需先交下列各文件予該地方教會執事會與執行委員會。
1. 本會及外會傳道者之介紹信。
1. 本會及外會傳道者之介紹信。
2. 履歷表及得救蒙召見證書。
2. 履歷表及得救蒙召見證書。
3. 有關之學歷證明。
3. 有關之學歷證明。
4. 體格檢查表。
4. 體格檢查表。
5. 最近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兩張。
5. 最近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兩張。
第 七 條
第 七 條
應聘人經地方教會執事會與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經該教會舉行全體會友大會表決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者,始得聘用。
應聘人經地方教會執事會與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經該教會舉行全體會友大會表決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者,始得聘用。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若應聘人為本會傳道人,應由地方教會舉行會友大會通過後,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執行委員會與雙方教會協商通過後,即可應聘。
若應聘人為本會傳道人,應由地方教會舉行會友大會通過後,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執行委員會與雙方教會協商通過後,即可應聘。
第 九 條
第 九 條
地方教會應將結果彙報執行委員會,即由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一次之聘用期間以三年為限,並於聘書上寫明起迄日期。
地方教會應將結果彙報執行委員會,即由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一次之聘用期間以三年為限,並於聘書上寫明起迄日期。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聘用期間非經執行委員會認定有特殊事故,教會及傳道人均不得中途解聘或辭聘。
聘用期間非經執行委員會認定有特殊事故,教會及傳道人均不得中途解聘或辭聘。
第 十一 條
第 十一 條
聘期屆滿欲續聘需於期滿前三個月,由地方教會執事會報請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
聘期屆滿欲續聘需於期滿前三個月,由地方教會執事會報請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
第 十二 條
第 十二 條
佈道所傳道人之聘用,得由執行委員會派任。
佈道所傳道人之聘用,得由執行委員會派任。
第 十三 條
第 十三 條
凡新由外會加入本會者,經試用一年通過後始為正式同工,並且年資照算。
凡新由外會加入本會者,經試用一年通過後始為正式同工,並且年資照算。
第 三 章 解聘
第 三 章 解聘
第 十四 條
第 十四 條
堂會不再續聘傳道人時,執事會需於約滿前三個月通知傳道人並報請執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堂會不再續聘傳道人時,執事會需於約滿前三個月通知傳道人並報請執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第 十五 條
第 十五 條
佈道所傳道人由執行委員會調動及解聘。
佈道所傳道人由執行委員會調動及解聘。
第 四 章 辭聘
第 四 章 辭聘
第 十六 條
第 十六 條
傳道人辭聘需於約滿前或事前三個月向地方教會提出,由該教會轉呈執行委員會辦理。
傳道人辭聘需於約滿前或事前三個月向地方教會提出,由該教會轉呈執行委員會辦理。
第 五 章 施行
第 五 章 施行
第 十七 條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經本會年議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經本會年議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八 條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年議會修改之。(101年3月31日年議會修章通過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年議會修改之。(101年3月31日年議會修章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