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職者聘請任用辦法

第 一 章 任用

第 一 條

本會傳道人之職位依序為傳道、教師和牧師。

第 二 條

凡經正式神學院畢業者按其程度分為傳道、教師和牧師等職。並皆可施行聖餐

(唯傳道僅可在本身服事之教會施行),及其他典禮事宜。唯牧師可主持浸(洗)禮。

第 三條

傳道需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晉任。

1. 凡正式之神學院(四年制)畢業,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以上者,得以傳道之職位任

用。凡傳道服務滿兩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成績優良者,得晉升教師之職位。

2. 凡獲有道學碩士、神學碩士、神學博士學位者服務滿一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後, 得以教師

之職位任用。

第 四 條

教師晉任牧師職最低不得少於三年,且於所服事之教會以正道教導 `忠心牧養,由該教會之執事會提出申請,經執行委員會依其教會成長情況審核通過後,按立牧職。

第 二 章 聘用

第 六 條

凡地方教會聘用傳道人,應聘人需先交下列各文件予該地方教會執事會與執行委員會。

1. 本會及外會傳道者之介紹信。

2. 履歷表及得救蒙召見證書。

3. 有關之學歷證明。

4. 體格檢查表。

5. 最近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兩張。

第 七 條

應聘人經地方教會執事會與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經該教會舉行全體會友大會表決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者,始得聘用。

第 八 條

若應聘人為本會傳道人,應由地方教會舉行會友大會通過後,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執行委員會與雙方教會協商通過後,即可應聘。

第 九 條

地方教會應將結果彙報執行委員會,即由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一次之聘用期間以三年為限,並於聘書上寫明起迄日期。

第 十 條

聘用期間非經執行委員會認定有特殊事故,教會及傳道人均不得中途解聘或辭聘。

第 十一 條

聘期屆滿欲續聘需於期滿前三個月,由地方教會執事會報請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

第 十二 條

佈道所傳道人之聘用,得由執行委員會派任。

第 十三 條

凡新由外會加入本會者,經試用一年通過後始為正式同工,並且年資照算。

第 三 章 解聘

第 十四 條

堂會不再續聘傳道人時,執事會需於約滿前三個月通知傳道人並報請執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第 十五 條

佈道所傳道人由執行委員會調動及解聘。

第 四 章 辭聘

第 十六 條

傳道人辭聘需於約滿前或事前三個月向地方教會提出,由該教會轉呈執行委員會辦理。

第 五 章 施行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經本會年議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年議會修改之。(101年3月31日年議會修章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