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人給假辦法

第 一 條

傳道人給假分為休假與請假。

第 二 條

給假期間教會各項會務傳道人應事先妥善安排。

第 三 條

每週一為傳道人休假日。

第 四 條

在本會牧會之傳道人事奉滿一年,第二年起每年享有十四天之休假,不得累計。

第 五 條

傳道人之請假分為:公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及重傷病假。

(一) 公 假:傳道人經執行委員會差派公務者,給予公假。

(二) 事 假:

1. 事假應有正當理由。

2. 三天以上事假需事先與執事會協商。

3. 連續七天以上,應經執事會同意報請執行委員會備查。但全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天。

(三) 婚 假:本人結婚給予一次連續十天假期。

(四) 喪 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給予喪假十四天為限。祖父母、祖翁姑、配偶父母

死亡者 給予喪假七天為限。

(五) 產 假:本人生產給予一次連續四十天之假期。

(六) 重傷病假:傳道人因重大傷害疾病需請長假者,得由執行委員會與當地教會協商處理之。

給假以一年為原則。

第 六 條

因特殊原因請長假者,需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至多一年,可續請一次;請假期間留職停薪。

第 七 條

傳道人假期之申請不得超過聘期內期限。

第 八 條

由他教派借聘(不拘國內外)而請假者,一律留職停薪。

第 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