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生選訓委員會章程
神學生選訓委員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神學生選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神學生選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本會係為儲備神學教育和傳道人才,遴選中華聖潔會獻身之青年,接受神學教育並其在學期間之輔導關懷與管理為目的。
本會係為儲備神學教育和傳道人才,遴選中華聖潔會獻身之青年,接受神學教育並其在學期間之輔導關懷與管理為目的。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本會直接隸屬於中華聖潔會傳道部。
本會直接隸屬於中華聖潔會傳道部。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二 章 組織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由傳道部部長、青年部部長、財經福利部部長及傳道部部長遴選本會之二位傳道人所組成的,由傳道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和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本會委員由傳道部部長、青年部部長、財經福利部部長及傳道部部長遴選本會之二位傳道人所組成的,由傳道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和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第 三 章 選訓規則
第 三 章 選訓規則
第 五 條
第 五 條
凡合於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書、教會推薦書、得救蒙召見證書、學經歷表、合約書向本會申請:
凡合於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書、教會推薦書、得救蒙召見證書、學經歷表、合約書向本會申請:
1. 年滿18歲並高中(職)以上畢業的中華聖潔會會
1. 年滿18歲並高中(職)以上畢業的中華聖潔會會
友。
友。
2. 受洗滿二年,確已重生得救並清楚蒙召傳道,願在中華聖潔會專
2. 受洗滿二年,確已重生得救並清楚蒙召傳道,願在中華聖潔會專
心服事者。
心服事者。
3. 參與教會各樣服事,確有傳道之恩賜和能力者。
3. 參與教會各樣服事,確有傳道之恩賜和能力者。
4. 經由當地教會執事和傳道人審核推薦和保證者。
4. 經由當地教會執事和傳道人審核推薦和保證者。
5. 願遵守本會管理章程者。
5. 願遵守本會管理章程者。
第 六 條
第 六 條
本會審核通過以後,呈送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為聖潔會神學生。
本會審核通過以後,呈送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為聖潔會神學生。
第 七 條
第 七 條
選訓之神學院應為教會公認信仰純正者。
選訓之神學院應為教會公認信仰純正者。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受選訓神學院之實習費由實習教會供給之。
受選訓神學院之實習費由實習教會供給之。
第 九 條
第 九 條
受選訓神學生可申請助學金(一年二次),成績平均達85分以上者另可申請獎學金
受選訓神學生可申請助學金(一年二次),成績平均達85分以上者另可申請獎學金
(一年二次)。
(一年二次)。
第 四 章 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管理規則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受選訓神學生在學期間之生活管理和實習安排均由本會輔導之。
受選訓神學生在學期間之生活管理和實習安排均由本會輔導之。
第 十一 條
第 十一 條
在學實習期間經申請核准後可在外教派實習二年,但應屆畢業當年需在本會實習。
在學實習期間經申請核准後可在外教派實習二年,但應屆畢業當年需在本會實習。
第 十二 條
第 十二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有行為不檢或信仰偏差者,查屬實本會得以解約並停止一切選訓責任。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有行為不檢或信仰偏差者,查屬實本會得以解約並停止一切選訓責任。
第 十三 條
第 十三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違背合約時,本會得要求賠償在學期間助學金之半。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違背合約時,本會得要求賠償在學期間助學金之半。
第 十四 條
第 十四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畢業後,經正式任命為中華聖潔會傳道人並應接受選訓年數之半為義務服務年限。若未滿服務年限應賠償不足年數助學金之半。
受選訓之神學生畢業後,經正式任命為中華聖潔會傳道人並應接受選訓年數之半為義務服務年限。若未滿服務年限應賠償不足年數助學金之半。
第 十五 條
第 十五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應於寒、暑假期間出席有關傳道人之各種聚會參加同工會、訓練會、退修會等
受選訓之神學生應於寒、暑假期間出席有關傳道人之各種聚會參加同工會、訓練會、退修會等
和列席聖潔會之年議會。
和列席聖潔會之年議會。
第 五 章 經費
第 五 章 經費
第 十六 條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由傳道部編列預算,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撥充之。
本會經費由傳道部編列預算,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撥充之。
第 十七 條
第 十七 條
神學生之實習費及獎助學金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神學生之實習費及獎助學金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 六 章 附則
第 六 章 附則
第 十八 條
第 十八 條
外教會之神學生申請加入中華聖潔會者得比照辦理之。
外教會之神學生申請加入中華聖潔會者得比照辦理之。
第 十九 條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修改之。(81‧03‧29通過〉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修改之。(81‧03‧29通過〉
神學生選訓委員會章程
神學生選訓委員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神學生選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神學生選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本會係為儲備神學教育和傳道人才,遴選中華聖潔會獻身之青年,接受神學教育並其在學期間之輔導關懷與管理為目的。
本會係為儲備神學教育和傳道人才,遴選中華聖潔會獻身之青年,接受神學教育並其在學期間之輔導關懷與管理為目的。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本會直接隸屬於中華聖潔會傳道部。
本會直接隸屬於中華聖潔會傳道部。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二 章 組織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由傳道部部長、青年部部長、財經福利部部長及傳道部部長遴選本會之二位傳道人所組成的,由傳道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和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本會委員由傳道部部長、青年部部長、財經福利部部長及傳道部部長遴選本會之二位傳道人所組成的,由傳道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和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第 三 章 選訓規則
第 三 章 選訓規則
第 五 條
第 五 條
凡合於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書、教會推薦書、得救蒙召見證書、學經歷表、合約書向本會申請:
凡合於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書、教會推薦書、得救蒙召見證書、學經歷表、合約書向本會申請:
1. 年滿18歲並高中(職)以上畢業的中華聖潔會會
1. 年滿18歲並高中(職)以上畢業的中華聖潔會會
友。
友。
2. 受洗滿二年,確已重生得救並清楚蒙召傳道,願在中華聖潔會專
2. 受洗滿二年,確已重生得救並清楚蒙召傳道,願在中華聖潔會專
心服事者。
心服事者。
3. 參與教會各樣服事,確有傳道之恩賜和能力者。
3. 參與教會各樣服事,確有傳道之恩賜和能力者。
4. 經由當地教會執事和傳道人審核推薦和保證者。
4. 經由當地教會執事和傳道人審核推薦和保證者。
5. 願遵守本會管理章程者。
5. 願遵守本會管理章程者。
第 六 條
第 六 條
本會審核通過以後,呈送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為聖潔會神學生。
本會審核通過以後,呈送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為聖潔會神學生。
第 七 條
第 七 條
選訓之神學院應為教會公認信仰純正者。
選訓之神學院應為教會公認信仰純正者。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受選訓神學院之實習費由實習教會供給之。
受選訓神學院之實習費由實習教會供給之。
第 九 條
第 九 條
受選訓神學生可申請助學金(一年二次),成績平均達85分以上者另可申請獎學金
受選訓神學生可申請助學金(一年二次),成績平均達85分以上者另可申請獎學金
(一年二次)。
(一年二次)。
第 四 章 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管理規則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受選訓神學生在學期間之生活管理和實習安排均由本會輔導之。
受選訓神學生在學期間之生活管理和實習安排均由本會輔導之。
第 十一 條
第 十一 條
在學實習期間經申請核准後可在外教派實習二年,但應屆畢業當年需在本會實習。
在學實習期間經申請核准後可在外教派實習二年,但應屆畢業當年需在本會實習。
第 十二 條
第 十二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有行為不檢或信仰偏差者,查屬實本會得以解約並停止一切選訓責任。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有行為不檢或信仰偏差者,查屬實本會得以解約並停止一切選訓責任。
第 十三 條
第 十三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違背合約時,本會得要求賠償在學期間助學金之半。
受選訓之神學生若違背合約時,本會得要求賠償在學期間助學金之半。
第 十四 條
第 十四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畢業後,經正式任命為中華聖潔會傳道人並應接受選訓年數之半為義務服務年限。若未滿服務年限應賠償不足年數助學金之半。
受選訓之神學生畢業後,經正式任命為中華聖潔會傳道人並應接受選訓年數之半為義務服務年限。若未滿服務年限應賠償不足年數助學金之半。
第 十五 條
第 十五 條
受選訓之神學生應於寒、暑假期間出席有關傳道人之各種聚會參加同工會、訓練會、退修會等
受選訓之神學生應於寒、暑假期間出席有關傳道人之各種聚會參加同工會、訓練會、退修會等
和列席聖潔會之年議會。
和列席聖潔會之年議會。
第 五 章 經費
第 五 章 經費
第 十六 條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由傳道部編列預算,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撥充之。
本會經費由傳道部編列預算,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撥充之。
第 十七 條
第 十七 條
神學生之實習費及獎助學金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神學生之實習費及獎助學金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 六 章 附則
第 六 章 附則
第 十八 條
第 十八 條
外教會之神學生申請加入中華聖潔會者得比照辦理之。
外教會之神學生申請加入中華聖潔會者得比照辦理之。
第 十九 條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修改之。(81‧03‧29通過〉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修改之。(81‧03‧29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