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在美國聾人大學Gallaudet University (加路達大學) 修讀法律傳譯的第一份和最後一份功課,是把「Miranda Warning (米蘭達公約)」譯做手語版本。老師的要求很簡單,把以下的文字用手語表達一次: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而家唔係事必要你講)
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但你講嘅嘢有機會成為對你不利嘅呈堂證供)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無論係而家或者將來任何時侯,你有權喺律師陪同下,並諮詢法律意見後,先至同警員講任何嘢)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如果你唔能夠負擔律師費,政府會喺你落口供同被審問之前為你提供法緩律師)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如果你選擇喺冇律師陪同嘅情況下接受盤問,你隨時都可以停止作答,並要求有律師陪同下再繼續作答)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啱啱我解釋咗你應有嘅權利,你清楚明白以上權利,喺冇律師嘅陪同下你願意接受我嘅盤問嗎?)
那是一個碩士手語傳譯課程其中一科的第一份和最後一份功課,都是翻譯同樣的一篇原文,當時我推斷老師是想要看我們這一個學期到底學習了多少法律傳譯的處理手法,在傳譯認知過程上有否考慮到最根本的手語翻譯及傳譯理論和專業道德守則等原則。其一,必須考慮這段文字表面背後所含的意義和其引伸意義——這段明顯是法律文字行文,但它又不致於一讀出來就很容易讓沒有唸過法律背景的人所理解,其實不同國家的普通法都採用了這篇原文的改版,執法者在盤問或錄證供前,必須讀出這段文字給被捕人聆聽,從而讓被捕人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 不需要自我舉證,更有權聘請律師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其二,這段文字背後帶著一位叫米蘭達(Ernesto Miranda)的罪犯的故事——米蘭達在1963年犯事被捕後,在其供詞上的每一頁都寫上了
「I do hereby swear that I make this statement voluntarily and of my own free will, with no threats, coercion, or promises of immunity, and with full knowledge of my legal rights, understanding any statement I make may be used against me. (我在此宣誓我所做的聲明都是自願和自發性的,沒有人威脅、威脅,或承諾任何赦免,我充份明白我個人的法律權利,並清楚知道這些聲明都有機會成為對我不利的呈堂證供)」
即使這個罪犯有多十惡不赦,他的案件在 1966年時被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因為當時呈堂的文件當中這段文字違返了被捕人米蘭達的人權,其後輾轉經過其他國家的案件審訊後,發展出普通法的沉默權或稱緘默權,即是這篇文章開首的那段文字。筆者相信老師利用這段文字要我們學的是——即使是誰,只要生而為人,即使犯法也好、無理被捕也好,我們都擁有最基本受法律保障的權利,而執法者在朗讀這段文字被捕人之時,在場的傳譯員就必須確保被捕人清楚了解這段文字背後的意義——你有保持沉默和聘用律師的權利。
其三,在譯者工作期間,我們必須注意聾人被捕人所用的手語特徵——記得當時在課內有一個討論:「為什麼不把這段文字拍成美國手語版本,每次執法者都把這段影片播出來,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翻譯和傳譯過程呢?」美國之大,各地方手語有當地的方言變體,當然是要入鄉隨俗用各州各市當地聾人的美國手語了,拍一個統一版本也只是浪費資源。那麼,香港彈丸之地,我們又要不要來個統一的香港手語影片呢?那麼,又是否應該透過政府用四百萬開發了的那個叫作「聾健同行(EAR CONNECT)」的 APP去統一香港手語呢?(在這筆者就不花篇幅去說明這個APP的英文名字有多可怕的健聽霸權主義(AUDISM)了。)
從事香港手語-粵語/英語傳譯只有十餘載左右,筆者有幸在這路上遇過不少聾人朋友來自不同的聾校,各自的年齡、背景、生活、工作等等都有如我們香港健聽人一樣,背景不同、說話的方式就不同了,香港手語當中也有我們社會語言學所能分析出楚的語言操作不同——要規範香港手語之前,不如先規範好我們的廣東話,每次司長出席記者會都把「武漢肺炎」說成是 「肺炎」、「肺炎」的,為何官員們都不能好好統一說法呢?跟官網說一次「2019冠狀病毒病」有多難呢?!#曲線要講明——回到正題,不可能以統一手語影片去做米蘭達警告的原因在翻譯上是很簡單的,無論是文字的翻譯或即時傳譯,我們都必先以讀者或受眾容易理解為依歸,要做到嚴復的「信、達、雅」。本人教學時常用的一句說法是:「你的讀者或受眾如何,你的譯文也定必如何」。手語傳譯是對人的事,對人當然是要說人話了。任何時侯對著聾人,無論他是不是真罪犯,譯者也有責任確保自己的譯文輸出是對方能清楚明白的。聾人看不明白我的手語表達,是我本人的問題,自行繼續進修深造手語去。
以上我稱之為法警傳譯的入門課,在大學裡培訓本地手語譯者的課程中,我也特意加入香港所用的警司警誡,要求學生思考想像如何在法庭和警局等地方工作時,對適當的聾人被捕人,以適當的手語形式去處理。必要時,我們也該考慮以聾健譯者合作的形式,加上接續傳譯等技巧,好讓聾人被捕人的權利在最適切的手語傳譯受到法律保障。
在美國學習手語法律傳譯的一個學期,我還學會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不要把譯者自己放在傷害聾人權益的位置上。為保障聾人在案件調查和受審期間得到公正的處理,我們必須嚴格遵守「持平中立」的原則,在警局負責落口供的譯者有機會被傳召至法庭作為證人,因此不可以、也不應該參與該聾人私下會見律師時的傳譯工作,也不可以擔任該案件受審時的法庭手語傳譯員。
另一方面,為了確保聾人被告在受審期間得到全面資訊的權利,除了法庭提供最少一位法庭手語傳譯員(court interpreter)負責在庭上傳譯法官、雙方律師和證人作供的傳譯工作外,法緩也必須安排一位持法律傳譯牌照的合資格手語傳譯員(table interpreter)在律師和被告中間。這位譯者的工作內容包括傳譯被告與律師之間竊竊私語的討論,也監察法庭手語傳譯員在律師盤問過程中的傳譯可信度,在有需要時介入指正,即時修定作供,確保被告人得到最公平不過的審訊。
以上,都是從外國法律傳譯課本和課堂上現學現賣的法律傳譯基本第一課。眼見今日(2020年12月1日)有本地報導當中引述一位本地手語翻譯X跟聾人說:「好少事咋嘛,唔需要律師,唔需要翻譯,我可以代表晒。」僅以手語譯者的身份呼告,我們絕不能再讓手語傳譯行業出現這種半桶水的所謂行家,請不要輕率地以健聽人——甚至是健聽手語翻譯的身份——去壓迫、欺負聾人朋友!請自重!也不要侮辱我們一班以守護自己專業為榮的香港土生土長的手語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