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完成某個臨時性的工作,路邊拉個人來完成,這種不能稱為志工,只能稱為民伕,例如幫耶穌扛十字架的西門就叫作民伕(笑)。他也只幫助這一段。真正的志工都是多年的志願者,受過一定的訊練,有一定的默契,工協會也必須登錄這些人的資料,連絡方式,並且發給志工證明。志工分為兩大類,一種為低技術性志工,通常只要具備某些基本條件就可以參與,例如體力志工,烹飪志工等。另一種則需要專業訓練,甚至國際化的志工團隊,需要有專業訓練過的工作介面(interface)。否則就算是熱心要加入志工協助工作,也會被排擠在門外。概因為特殊狀況不能讓一些外行人來處理,甚至在志工過程中來個王子病公主病的症狀,例如聖經中保羅和馬可的最初合作,就合作得不愉快。
國內近年來開始對於志工這塊有較多的管理措施,例如新北市政府: http://vtc.org.tw/ch/modules/news/index.php?nsn=26 有以下的內容描述: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志願服務法規 | 2009-07-04 16:51:47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90。04。24台(九0)內中社字第九0七四七五0號
一、本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點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格式如附件)。
五、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六、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目的者,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項目 內 容
志工基本資料
姓名: 住(居)所地址: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績效
一、 服務起訖時間:
二、 服務項目及時數:
三、 服務內容:
四、 特殊績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一、 名稱:
二、 評語:
負責人:(簽章)
志工督導:(簽章)
承辦人:(簽章)
發證單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教會如果要發展到所屬NPO對這環有較多的認知,需要最起碼擁有一個有水準的公協會,而由該公協會的會長或資深人員,參與或者招開論壇,就政府法律規定,實際執行業務上的境遇和相關社會工作國內外現況,作一番交流,並且將心得及結果作成報告。公協會長或秘書職以上,也應該定期與國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保持良好聯繫或者往來,例如多多參與 http://www.npo.org.tw/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相關活動與研討會。